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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方企业已注销,已经发生的业务尚未取得发票,发生的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3-1-12 12:16
标题: 对方企业已注销,已经发生的业务尚未取得发票,发生的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方企业已注销,已经发生的业务尚未取得发票,发生的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3-01-06 16:52:0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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