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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自动零申报功能须知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3-4-5 09:33
标题: 自动零申报功能须知
自动零申报功能须知


尊敬的纳税人:

自动零申报,是深圳市税务局为暂无生产经营行为的纳税人提供的一项便捷申报服务功能。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自行确认开通使用该功能后,在特定税(费)种的每个申报期限内由系统自动对该税种做零申报处理。在开通并使用该功能以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资格和条件

使用自动零申报功能的纳税人须为增值税小规模单位纳税人或增值税小规模个体经营纳税人(不包括合伙企业或个人等)税务状态正常且不存在涉税风险监控。

(一)使用增值税及附加自动零申报的纳税人还须符合以下条件:1.纳税期限为按季度申报。2.非定期定额征税。3.非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4.上一属期不存在未申报信息,且本属期无生产经营行为、未开具过发票(含代开,下同)。5.本属期未进行增值税预缴申报。6.不存在逾期未认定一般纳税人情况。

(二)使用企业所得税自动零申报的纳税人还须符合以下条件:1.非高新技术企业。2.非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纳税人。3.对于季度申报,本年度截至上一属期无未申报信息,截至当前属期无生产经营行为、未开具过发票。年度内,当前属期之前的各季度申报数据均为0。4.对于年度汇缴申报,年度内无生产经营行为、未开具过发票,各季度均已申报且申报数据均为0(除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外)。

(三)使用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自动零申报的纳税人还须符合以下条件:1.非定期定额征税。2.对于季度申报,本年度截至上一属期无未申报信息,截至当前属期无生产经营行为、未开具过发票。年度内,当前属期之前的各季度申报数据均为0。3.对于年度汇缴申报,年度内无生产经营行为、未开具过发票,各季度均已申报且申报数据均为0。

二、申报表填写规则

纳税人开通自动零申报功能以后,系统对满足相关资格和条件的纳税人,将按以下规则进行零申报:

(一)增值税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本期发生额各申报数据为0,本年累计由上期申报数据结转。

(二)企业所得税

1.季度预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的各申报数据为0,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由上期结转。

企业所得税首次季度自动零申报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由纳税人启用功能时填写。

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的各申报数据为0(除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外),部分需填写数据由上年年报结转。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的各申报数据为0。

三、开通和使用

(一)启用和停用

符合资格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启用、停用自动零申报功能。自动零申报功能启用后,系统将从启用时间的下个申报期为纳税人进行申报,将长期有效。具体开始申报时间可通过自动零申报功能中【税种申报开始时间】列进行查看。

如发生预缴税款、开具发票等行为,系统当期不进行自动零申报,须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后续属期如符合功能使用要求,系统仍会进行自动零申报(直至停用)。

如纳税人资格发生变化(例如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则自动终止自动零申报功能。

(二)申报确认

系统将在申报期限内按照申报表填写规则做零申报处理,并将申报成功或失败的结果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提醒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应留意相关信息或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确认申报结果,如果申报未成功或申报结果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相符的,纳税人应在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或更正申报。

四、相关责任

纳税人有依法如实进行纳税申报的义务,电子税务局提供的自动零申报功能须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自身实际情况而开通使用,并承担相关责任。具体说明如下:

(一)自动零申报功能为一项便捷服务举措,不构成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委托。

(二)自动零申报功能生成的申报结果将被视为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申报结果。纳税人应当关注申报是否成功、申报结果是否符合实际经营情况,避免产生逾期申报、不实申报,影响关联业务等问题

(三)纳税人负有依法如实申报纳税的义务,应对开通自动零申报功能后产生的一切申报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税务机关有权调整或取消该功能并通知纳税人,请纳税人注意相关信息。

(五)纳税人自行选择开通使用自动零申报功能,即视为知晓并同意本须知的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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