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注: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其子公司 B 参与雷达相关业务,以开展雷达、服务器等相关产品贸易的名义,虚构生产业务流程,虚构软件加载模块,向虞某实际控制的公司采购后再销售给虞某指定或安排的通道公司,通道公司经过多道流转后又回到虞某控制的公司,形成空转循环贸易业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A 公司作为出资方,通过签订购销合同,以垫资方式提供资金,以可组织的资金规模确定合同收益,但不提供技术、不参与生产、不经手货物,不直接与客户、供应商接触联络,相关业务只有合同、单据、发票配合走单和资金流转,没有实物交付,缺乏业务实质。A 公司将其披露为军工集成产品业务,以虚增相关年度收入、成本和利润。A 公司将与隋某力共同投资的联营企业C 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以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为名,与隋某力实际控制的 D 公司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验收交付等事宜,与隋某力指定企业开展自循环业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 A 公司以为C 及其子公司提供加工服务为名,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实际不承担加工角色,不提供任何有附加值的技术,而是作为出资方,以垫资方式提供资金,以可组织的资金规模确定订单量,利润空间提前确定且基本恒定。专网通信业务对 A 公司而言无业务实质,A 公司将其披露为通导一体化业务,虚增相关年度收入、成本和利润。A 公司 2017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郭某平被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案例 2:E 公司智能自组网业务及雷达业务
E 公司委托隋某力实际控制的 F 公司生产硬件产品,该业务是以隋某力为核心的空转自循环业务,整个业务链条上的公司均由隋某力控制或指定,合同、发票、出入库单等单据流齐全,但采购、生产、销售各环节无实物流转,销售回款资金来源于隋某力控制的G 公司,形成资金闭环。根据购销合同,E 公司南京子公司从F 公司等供应商采购货物,经H 公司等客户销售至I 公司, H 公司等客户为隋某力指定的通道公司(收取 1至 3通道费)。货物从隋某力控制的F公司,最终流向隋某力控制的 G 公司,未实现最终销售,该业务无商业实质,整个购销业务形成业务闭环。
合同签订时,E 公司预付F 公司 100款项,同时预收客户 10款项,经 270天至 300 天的账期,E 公司与 F 公司、H 公司等客户一起完成形式上货物的验收,H 公司等客户再向E公司支付剩余 90的货款。H 公司等客户支付的货款全部来源于 I 公司,且只在收到I 的款项后,才向 E 公司支付。整个购销循环中的资金形成闭环。
E 公司自称委托F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将软件产品烧录到硬件产品上,使其成为完整的具有使用价值的产品。但实际软件业务是E 公司凭空增加到硬件环节的虚假业务,该软件与硬件完全没有关系,且软件并未烧录至硬件。E 公司南京子公司将软件产品经H 公司等客户销售至J公司,J 公司为时任 E 公司副总经理、南京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控制,产品未实现最终销售,客户回款资金来源于E 的控股股东。E 公司通过虚构自组网业务,虚增相关年度收入、成本和利润。
此外,E 的两家子公司与另外三家公司之间的业务,合同流和资金流的起点和终点均为虞某控制的公司,业务无商业实质。E 公司在参与虞某自循环业务的同时,通过体外公司以服务费名义向虞某公司转入资金。
E 公司 2015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 2005《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 2005《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依据 2005《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另依据 2005《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吴某胜被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案例 3:K 公司虚构专网通信业务
K 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某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K 公司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 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K 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 为隋某力提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K 公司“以销定产”,先 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 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K 公司通过虚构专网通信业务, 虚增相关年度收入、成本和利润。
K 公司 2019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