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标题: 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电商税收征管模式的建议答复(9710\9810能否无票免税)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4-12-22 15:42
标题: 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电商税收征管模式的建议答复(9710\9810能否无票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0951号提案答复的函


渝税函〔2024〕54号


廖红海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全市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重庆跨境电商税收征管模式,促进重庆跨境电商跨越式发展的建议 》(第0951号)收悉。经与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海关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切实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持续完善跨境电商征税体系,积极争取1039市场贸易政策落户重庆”的建议

  市场采购贸易是指在经国家商务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货值15万美元以下并在当地通关的出口贸易,出口商品主要为种类多、数量小的拼箱出口货物,其可以在通关和税收上享受便利和优惠。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可以享受“无票免税”政策,鼓励专业市场内的小商品出口,促进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主体多批次、小金额出口贸易。

  2022年9月,我市大足区龙水五金市场获批国家第六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试点以来,相关工作机制和政策体系逐步建立健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2023年,通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1316票、金额11亿元。

  跨境电商出口是指企业通过线上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出口贸易。根据监管方式不同,海关将其细分为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跨境电商对企业出口(97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三种监管方式。在业务真实、退税凭证齐全的条件下,三种方式均可办理出口退税;对未取得退税凭证,但能取得采购货物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享受免税(不退不征);对退税凭证和采购货物增值税普通发票均无法取得的,9710和9810出口货物不能享受免税,但符合条件的9610出口货物,仍然可以免税,即“无票免税”政策。在税收政策上,除“无票免税”政策外,跨境电商出口与一般贸易基本一致;在税收管理上,市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在对部分跨境电商企业调研的基础上,于2019年制定了《中国(重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主要依托海关出口报关单和重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相关数据监管,出口数据在部门间互通共享。

  对于您提到的“跨境电商行业税收较难合规”“市场采购贸易政策最大程度解决了跨境电商合法合规纳税过程中的问题”,我局将进一步调研了解跨境电商企业纳税现状,认真核实跨境电商企业“偷税漏税的瞒报现象”“销售及出口数据不清晰”等情况,研究加强对出口未纳税申报和收入未如实申报等行为的税收管理举措,促进跨境电商合法合规纳税。

  二、关于“积极支持中新(重庆)跨境电商产业园作为1039政策的示范区和承载地,作为市级跨境电商产业园落地具体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根据有关规定,1039市场采购贸易政策试点需要由市商务委牵头,会同重庆海关、市税务局等部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确有市场基础和发展需求的市场集聚区域向商务部提出试点申请,由商务部牵头会同相关国家部委最终确定是否设立试点。我局将积极配合市商务委加强调研,持续做好跨境电商和市场采购贸易试点的服务保障工作,推动跨境电商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融合发展。

  根据9610“无票免税”政策“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上述政策与1039“无票免税”政策“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在增值税上均为免税政策,且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符合条件的,还享受消费税免税政策。

  建议中新(重庆)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内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直接选择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三、关于“建议重庆市税务局协同商务委、海关、经信委、发改委和财政局专题协商研究金税三四期下跨境电商所得税征收体系和征税优惠政策,促进跨境电商良性发展,让跨境电商在海外滞留的大量资金敢回来、能征税、合法化”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因此,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跨境电商良性发展,我局将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的政策辅导力度,帮助纳税人明晰政策口径和适用标准,确保准确理解和充分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对于“走出去”居民企业,在所得税抵免方面,当前政策规定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通过实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可以避免双重征税,有效降低企业整体税收负担。

  在服务举措方面,我局将持续用好企业“走出去”税收指引和投资国别税收指南等税收公共知识产品,帮助跨境电商了解境内外税收政策、防范税收风险。同时,组织开展“走出去”企业政策宣讲会,讲解税收协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等政策。

  在税收管理方面,我局历来高度重视“走出去”企业受控外国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积极做好涉税风险预警提示,促使企业资金回流。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做好对“走出去”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促进企业依法纳税,并进一步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对于企业境外收入的资金收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也有明确的要求和措施,确保企业跨境资金流动的规范。

  四、关于“与一带一路国家和RECP参与国就跨境电商国际税收形成长效协商机制,制定相应税务征收体系和准则”的建议

  由于税务征收体系和相关准则由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级及以下税务部门负责执行落实。我局将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适时向税务总局报告跨境电商国际税收争议事项,在税务总局的指导下,持续做好“相互协商”和“预约定价安排”等工作,维护跨境电商企业税收合法权益。

  再次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此复函已经重庆市税务局主要负责人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希望您继续支持和关心全市税务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4年5月7日



来源:重庆市税务局 税乎网








欢迎光临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http://oukaics.cn/) Powered by Discuz! X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