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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威唐工业:补缴往期税款导致缴纳滞纳金263万元,系工作疏忽所致、...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10-20 22:58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威唐工业:补缴往期税款导致缴纳滞纳金263万元,系工作疏忽所致、...
【上市公司税讯】威唐工业:补缴往期税款导致缴纳滞纳金263万元,系工作疏忽所致、不存在主观恶意偷税漏税情形
威唐工业(300707.SZ)于2017年9月20日发布创业板上市保荐工作公告,披露2015年因补缴往期税款,导致缴纳滞纳金263万元的具体情况;因税收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不具有惩罚性,故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并称,上述情形的发生主要是由于相关人员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到位及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不存在主观恶意偷税漏税之情形。
《威唐工业: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017-09-20】详细披露如下:
请项目组补充说明:(1)发行人与税收缴纳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是否有效;(2)发行人2015年补缴2012年企业所得税,导致缴纳滞纳金2,629,719.89元,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项目组回复:
(1)发行人与税收缴纳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是否有效;上述情形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发行人相关人员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到位及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不存在主观恶意偷税漏税之情形。发行人的内控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发行人已依法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内部审计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公司控股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所审议事项之程序、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专项审核,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16]12413-3号)认为“威唐工业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范标准建立了与公司现时经营规模及业务性质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于2016年3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发行人与税收缴纳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是有效的。
(2)发行人2015年补缴2012年企业所得税,导致缴纳滞纳金2,629,719.89元,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发行人2015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调整申报滞纳金2,629,719.89元。发行人对以往年度进行审计,对2012年度进行补充申报,并补缴了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发行人上述补税行为系发行人自查后主动申报的行为,由于2015年补缴2012年企业所得税间隔时间较长,导致税收滞纳金金额较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税收滞纳金不同于罚款,不具有惩罚性;同时,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属于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此外,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已出具证明文件,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发行人上述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之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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