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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王术芳/进口企业注意啦: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比对大变化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10-25 09:55
标题: 王术芳/进口企业注意啦: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比对大变化

王术芳/进口企业注意啦: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比对大变化


经常接到关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比对显示重号的咨询,这个问题排除企业采集录入错误外,基本是被冒抵了。这是由于不对企业名称进行比对,被别人套取的缴款书信息抵扣了。

国税总局2017年2月13日发布了国税公告2017 3号文,把企业名称纳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比对范围,堵死了很多进口取得的缴款书被冒抵的漏洞。

根据国税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 31号的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进口企业进口商品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必须先数据采集比对,比对通过后才允许抵扣。当时规定的采集比对信息只有4项:缴款书号码、填发日期、税额和进口口岸代码,不对企业名称和商品名称等进项比对。这就给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在采集比对环节留下了漏洞,由于不对企业名称进行采集比对,进口企业的缴款书信息会被一些不法分子获取,甚至直接收购一些进口企业手中的缴款书(如进口货物是用于免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利用原缴款书的信息伪造新的缴款书卖给其他需要抵扣的企业,如A企业进口货物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被人用于该信息伪造出显示B公司名称的假缴款书,但该假的缴款书显示的填发日期、税款、缴款书号码、进口口岸都是正确的,只是商品名称和企业名称被修改为B企业所要求的,这样B企业买入该缴款书后就可以采集比对进项抵扣了。

国税公告2017 3号规定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增加企业名称比对,即申请抵扣的企业名称必须与缴款书上显示的名称一致并且在进口交税时必须是以该企业名义在海关交税的,这一规定直接堵死了原来通过缴款书信息伪造以其他企业为抬头的假缴款书进项抵扣的漏洞,增加企业名称比对后,如果不法分子还想造假,那么只能在海关交税环节以“买票”公司名义操作了,这就增加了难度,除非是报关企业、进口企业和不法分子勾结合伙作案才能实现。

增加企业名称的比对后,进口企业需要注意了:

1、   自营进口的,如果是通过报关公司交税的,一定要告知报关公司要以进口企业名义操作,即必须显示进口企业名称(实务中发现大量的进口没显示进口企业,新政后会造成没法抵扣)


2、   委托代理进口的,一定要告知代理公司在交税时以委托方名义或显示委托方和代理方名称(关于代理进口取得的双抬头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国税发1996 32号要求只准持有原件的一家企业抵扣)
代理进口获得的缴款书,虽然有政策允许委托方和代理方其中任一家都可以抵扣,但是强烈建议由委托方抵扣,代理方抵扣的话就变为“假自营”了,那对委托方来说进口变内贸采购业务了,不符合业务实质。


3、虽然对于公司名称比对不符的,新政策要求核查的缴款书票面信息只要与实际进口业务一致,该缴款书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从实务操作中发现,对于这类问题很多都核查起来没期限了,造成企业很难再抵扣,因此还是应从源头确保企业名称的准确性,杜绝名称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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