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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结构化主体合并的会计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10-26 23:12
标题: 关于结构化主体合并的会计处理
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7-10-26 23:14 编辑

问题:

证券期货公司作为管理人可以控制的资管产品等结构化主体,按照准则的要求是需要参照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但是关于具体的会计处理方式还是有待进一步明确的:
1.在合并报表中,如果资管产品所有的份额风险和收益都一样,其他投资者持有份额应享有的权益和损益是否可以参照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一样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列示?有的理解认为,资管产品期限有限,到期要清算,即使清算结果多退少补,也叫现金交付义务,所以要列负债和财务费用。


2.如果公司不是在资管产品发起设立时认购而是等产品运作一段时间后再购买,是否可以参照企业合并准则第十三条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商誉针对的是企业整体的价值,结构化主体连法人都不是何来商誉的说法?


3.如果产品运作的过程中,其他投资者进行了部分赎回必然导致证券期货公司对产品的控制比例出现变动,在进行权益合并抵消的时候会产生一个由于持股比例的相对变动导致的差额,那么这部分差额是否可以计入其他资本公积?




chenyiwei:

1、如你所述,资管产品期限有限,到期要清算,即使清算结果多退少补,也叫现金交付义务,所以要列负债和财务费用。
2、理论上如果该结构化主体构成“业务”则也有可能产生商誉。但资管产品的买入价一般等于其投资组合的公允价值,不会产生额外的商誉。
3、应计入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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