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参林(603233.SH)于2017年7月18日发布《大参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称,实际控制人向部分业务骨干及子公司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价格大幅度低于向财务投资者转让股份的价格。
根据招股书披露,同在2015年内,实际控制人向部分业务骨干及子公司自然人股东转让股份的价格为每股1.9元——参照了2014年12月31日每股净资产1.6元/股;而转让给财务投资者股份的价格为每股16.67元——对应2015年合并报表净利润的PE倍数为14.21倍,价格悬殊。因此,针对部分自然人股东可能存在补缴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风险,招股书中补充了自然人各自出具“将全额缴纳应缴个人所得税税款、滞纳金及因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的承诺事项说明。
《大参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了自然人的承诺事项:“目前,存在被要求补缴个人所得税风险的股东均出具承诺:针对上述该股权转让,如存在主管税务部门要求本人补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本人将全额缴纳应缴个人所得税税款、滞纳金及因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因此部分股东存在被要求补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最终不会对公司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
资料来源: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 ... 3233_20170718_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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