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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10-28 12:19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富安娜:外资变内资时经营时间不满10年,因主管税务机关未要求退...

【上市公司税讯】富安娜:外资变内资时经营时间不满10年,因主管税务机关未要求退还已享受减免税、故未补缴税款


富安娜(002327.SZ)于2017年10月27日发布三季报,披露公司前身于2003年外资变更为内资、因经营时间不满10年、且已享受外商投资税收优惠,在办理变更时,主管税务机关未提出退还已享受税收优惠的要求,故未补缴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又由于被追缴的风险仍然存在,股东承诺承担该项风险。

     

资料来源:http://disclosure.szse.cn/finalpage/2017-10-27/1204079683.PDF

《富安娜: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2017-10-27】披露:2003年7月,经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深外经贸资复【2003】2590号文批准,富安娜有限公司由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截止变更之日,公司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公司应退还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期间曾享受的所得税减免优惠,共计17.09万元。虽然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相关变更手续,相关机构未提出退还已享受税收优惠的要求,但追缴上述税收优惠的风险仍存在。为保证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公司控股股东林国芳、陈国红夫妇向公司承诺由其个人承担所有应补缴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富安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2009-12-17]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5号2008年1月1日失效)第八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9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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