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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三板税讯】佳合科技:曾因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税、“其他所得”个...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11-3 00:17
标题: 【新三板税讯】佳合科技:曾因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税、“其他所得”个...
【新三板税讯】佳合科技:曾因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税、“其他所得”个税等而受处罚
佳合科技(S09021.OC)于2017年10月18日发布反馈意见回复函,披露曾因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税、“其他所得”个税等而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情况。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1)》【2017-10-18】详细披露如下:
2015 年 12 月 14 日,苏州市昆山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 2013 年和 2014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认定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155.15 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 32,334.00 元、未按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并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昆地税稽罚【2015】37号),对公司处以罚款 55,727.33 元。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至审查期间不存在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与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中相对轻微的种类,同时主动消除行为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公司已按照苏州市昆山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上述罚款。在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发生后,公司已及时整改规范且运行情况良好,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影响较小。同时,2017 年 3 月 13 日,苏州市昆山地方税务局出具税务事项证明,纳税人昆山市佳合纸制品有限公司能按规定办理申报纳税,暂未发现因偷税而被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受到的本次行政处罚罚款数额较小,情节轻微,且已按时足额缴纳相应的补缴税款和罚款,相关行为已得到纠正,对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3)针对上述涉税处罚,公司已按照苏州市昆山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上述罚款,并在后续报告期内及期后避免了上述不规范行为再次发生,主办券商认为:公司针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整改措施真实、有效。
律师回复: 经办律师已针对上述问题,发表意见,具体参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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