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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以案说税】某公司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被罚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11-8 22:36
标题: 【以案说税】某公司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被罚
某公司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被罚

信息来源:发布日期:2016-03-09字体大小:

近日,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在对某大型装备制造公司实施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税法规定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税务违法问题,遂依法责令该公司补扣缴了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66万元,并处以罚款83万元。


据了解,稽查人员在核查该公司个人所得税时,发现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中高层管理人员,采用定额票据报销的方式发放交通补贴(车补),未并入当月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导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6万元;二是对部分员工超过法定标准扣除住房公积金,导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0万元。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依法作出了处理。


税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该公司以票据报销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每年根据深圳市统计部门发布的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有关数据,确定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一定要认真学习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因不了解税法而违规受到处罚。


http://www.szds.gov.cn/szds/1004b/201603/31c8e7c0f5b549c999259602f81adea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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