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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11-8 22:50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中新赛克:子公司将母公司员工工资多计自身“管理费用”、补缴企...
【上市公司税讯】中新赛克:子公司将母公司员工工资多计自身“管理费用”、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126万元
中新赛克(002912.SZ)于2017年11月7日发布首次公开发行保荐书,披露子公司多项应缴未缴、应扣未扣、自查补缴及所得税纳税调整事宜。其中涉及纳税调整事项主要有:
1)、子公司赛克科技2013年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礼品支出、外部人员餐费汇算清缴未调整,补征企业所得税18,541.44元、并加收滞纳金1,770.71元;
2)、赛克科技对2012年至2014年期间将发行人员工工资计入赛克科技导致多计管理费用进行调整,并于2015年8月11日向雨花国税局补缴所得税款1,076,697.36元,缴纳滞纳金189,137.95元。
《中新赛克: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保荐书》【2017-11-07】详细披露如下:
7、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赛克科技及赛克软件存在如下未按规定依法纳税的事实:
(1)2014年5月,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对赛克科技2011年至2013年应缴未缴印花税、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补征税款25,996.69元,加收应补印花税滞纳金3,832.6元,并处以罚款罚款19,874.17元。赛克科技于2014年6月12日缴纳了上述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2)2014年12月10日,南京国税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对赛克科技2013年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礼品支出、外部人员餐费汇算清缴未调整,补征企业所得税18,541.44元,并加收滞纳金1,770.71元。赛克科技于2014年12月11日缴纳了上述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3)经财务自查,赛克科技对2012年至2014年期间将发行人员工工资计入赛克科技导致多计管理费用进行调整,并于2015年8月11日向雨花国税局补缴所得税款1,076,697.36元,缴纳滞纳金189,137.95元。
(4)2015年12月,雨花地税局第三税务所出具的《涉税风险问题提醒函》对赛克科技税务自查发现的2013年、2014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3年未缴纳印花税补征税款60,907.2元,缴纳滞纳金14,191.81元。赛克科于2015年12月10日缴纳了上述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5)2016年度支付的滞纳金系赛克软件应缴房产税未及时申报所产生的滞纳金4,118.84元,截至2016月4月21日赛克软件已将房产税及滞纳金缴清;以及赛克科技未及时申报代扣代缴所得税产生滞纳金29,254.68元,截至2016年12月15日赛克科技已将应交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缴清。
(6)2017年1-6月支付的滞纳金费赛克科技自查赛克科技税务自查发现2013-2015年由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划分错误导致少缴纳增值税183,799.81元,产生滞纳金87,947.78元,截至2017年4月13日赛克科技已将税款及滞纳金缴清。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子公司赛克科技及赛克软件上述未按规定依法纳税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深创投已出具《关于税务合规性的承诺函》,就纳税事宜对发行人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发行人子公司赛克科技受到的上述税务处罚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绩及生产经营不会构成重大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
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及各子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纳税,报告其内未发生其他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及接受税务处罚的情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已出具了合法纳税证明。发行人及各子公司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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