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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西宁特钢:拟剥离采矿子公司股权、工程机械车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11-8 22:53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西宁特钢:拟剥离采矿子公司股权、工程机械车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
【上市公司税讯】西宁特钢:拟剥离采矿子公司股权、工程机械车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
西宁特钢(600117.SH)于2017年11月4日发布公告,披露拟剥离子公司肃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涉及的“肃北县七角井钒及铁矿”之价值评估事项。评估报告涉及采矿工程机械车的重置成本中车购税的考虑,根据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第45号《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对设有固定装置的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混凝土泵车、稀浆封层车等工程机械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因此,该类车辆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待遇。
补充:重组背景
西宁特钢是西北地区最大的特钢上市公司,由青海省国资委实际控制,除了冶炼主业外,公司亦有铁矿石开采加工、煤炭焦化生产及地产开发等副业。为避免连续业绩连续亏损的局面,曾在2016年抛出了出售旗下亏损的矿业公司的计划,2017年11月公告披露了多家拟剥离的矿业公司之价值评估报告,本案例涉及的拟剥离标的股权将由关联方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购。
《西宁特钢:肃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报告》【2017.11.4】详细披露如下:
I-8可抵扣增值税确定
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对固定资产购置过程中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进行抵扣。公式为:可抵扣的设备购置所发生的增值税=设备购置价/1.17×17%+(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基础费)/1.11×11%+(其他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1.06×6%
I-10车辆重置成本的确定
根据车辆市场信息及《汽车之家》等近期车辆市场价格资料,确定本评估基准日的车辆价格,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2001)27号及当地相关部门的规定计取车购税、牌照手续费等资本化费用,确定其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计税价格+车辆购置税+牌照手续费=计税价格×[1+10%/(1+17%)]+牌照手续费式中:10%为车辆购置税税率,17%为增值税税率。
I-10-1购置价的确定:参照车辆所在地同类车型最新交易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它费用依据车辆管理部门的收费标准确定。
I-10-2车辆购置税的确定:
①根据2001年国务院第29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10%
其中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②根据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第45号《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对设有固定装置的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混凝土泵车、稀浆封层车等工程机械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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