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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金税三期带出的滞纳金就一定得加收吗? [打印本页]

作者: linliangdian    时间: 2017-7-29 20:53
标题: 金税三期带出的滞纳金就一定得加收吗?
金税三期带出的滞纳金就一定得加收吗?

魏春田 / 2017-07-29



标签:金税三期滞纳金税案解析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导读:纳税人申报时税目填写有误,导致销售超过了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更正时金三系统带出了滞纳金,是否该对此纳税人征收滞纳金?

纳税人申报时税目填写有误,导致销售超过了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更正时金三系统带出了滞纳金,是否该对此纳税人征收滞纳金?
1 案例引入

一小规模纳税人既销售货物,又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申报纳税填写申报表时没有在销售货物及劳务、服务不动产及无形资产两个栏目下分开填写,而是全部填写在销售货物及劳务栏目,全按3%的征收率缴纳了税款。

申报结束后,国税机关以销售额超过八十万为由,要求该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一般纳税人备案登记。该小规模纳税人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申报表栏目填写错误,把本应填写在服务、不动产及无形资产栏目下的销售额,填写在了货物及劳务栏目下,导致销售额超过八十万元,要求重新填报。

但重新填报己超过申报期,在金税三期系统录入时,会自动带出超期申报要加收的滞纳金。

2 是否应该加收滞纳金,征纳双方发生了争议

认为金税三期系统设计的程序,应是充分考虑了各种情况,所以加收滞纳金没问题。

另一方认为,虽填错申报表,但税己足额缴纳,没有少交税款,所以不应该加收滞纳金。

3 魏言税语意见:不应加收滞纳金

究竟要不要加收滞纳金,我们认为要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加收滞纳金的目的,做出合法合理的分析判断。

其一,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日,按日加收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三十二条的规定,滞纳金加收的前提是未按期缴纳税款的,只要按期缴纳了税款就失去了加收了滞纳金的法律依据。

其二,从加收滞纳金的目的来看。加收滞纳金,其目的在于对纳税人无偿占用国家税款,对国家进行的经济补偿,就如同企业从银行贷款的利息。前提也是无偿占用国家税款,没有占用国家税款,加收滞纳金就失去了前提条件。  因此,我认为该案例中的小规模纳税重新申报不应加收滞纳金。至于金税三期,只是个操作系统,只是个工具,不能做为是否加收滞纳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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