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文号:财税〔2011〕112号 发布日期:2011-11-29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0]9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精神,现就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二、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三、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抄送:财政部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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