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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国税务报】税款扣而未缴,QFII面临税务风险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11-19 18:25
标题: 【中国税务报】税款扣而未缴,QFII面临税务风险

税款扣而未缴,QFII面临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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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省扬州地税局接到江苏省地税局推送的一条税务风险信息。这条信息显示:截至2008年9月30日,某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共持有扬州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股票202.8万股,持股比例1.3%。QFII指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到境内投资的资格认定制度,是在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国家和地区,实现有序、稳妥开放证券市场的特殊通道。

接到税务风险信息后,扬州地税局第一时间开展案头应对工作,跨境税收团队人员经过第三方数据交换及互联网信息采集,取得了B公司历年的利润分配公告,公告中对QFII、自然人股东股利分配方法、股权登记日期、股利派发日期等都标有详细说明。然而,无论是江苏省地税局下发的QFII持股情况,还是扬州地税局自行采集的信息,都无法确认在B公司的股权登记日,有哪些QFII持有该公司股份及拥有利润分配资格。于是,团队人员要求B公司提供QFII名单、上市至今利润分配情况和相关扣缴信息。但是,对方以已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相关税收为由,不肯告知相关内容。

鉴于B公司不配合的态度,团队人员调整方案,从外围数据入手,进一步“地毯式”搜索与B公司有关的QFII信息、利润分配信息。其中,网上一则关于该企业QFII和基金双双离场的新闻引起了团队人员的注意。这则新闻报道称,B公司受2008年金融风暴影响,导致QFII已在B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前撤资,从而已不再享有2008年度利润分配权。然而,这毕竟只算“间接证据”,要“做实”相关情况进而确认B公司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收,还要从企业获得更确凿的“直接证据”。

经过细致准备,团队人员走进B公司,对其财务负责人、证券负责人就代扣代缴义务展开详细宣传,明确告知对方,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的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税务人员向其出示了收集到的企业QFII持股信息以及B公司历年利润分配公告。B公司意识到事态严重,向团队人员提供了股东情况明细表、委托发放现金股利确认表、股东会决议、应缴税费明细账、记账凭证和税款入库记录等详细资料。

团队人员经过案头审核发现,在B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及QFII发放股息、红利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已代扣了相关税款并将其汇给了B公司。B公司却在两个方面违反了《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及《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一是对2008年度~2010年度证券机构计算、代扣的税款虽履行了扣缴申报义务,却因QFII企业所得税金额较小,将这部分税收按照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作了扣缴申报,造成税种申报错误;二是对2012年度~2013年度250.48万元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和7044.75元QFII企业所得税扣而未缴。

最终,团队人员除对B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外,还根据税务行政指导的有关规定,向其出具了《税务行政建议书》,建议B公司今后将代扣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别扣缴申报,以规避税务风险。

江苏省扬州地税局税政二处处长邵景鹏表示,目前,税务机关与证监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沟通渠道较少,很难实时掌握上市公司股东变更信息、股息红利所得税扣缴等情况,QFII调查案件耗时、费力。这一方面倒逼税务机关需要尽快与上述机构建立深度合作机制,及时获取投资、撤资、分配公告和对外支付情况等第三方信息,通过进一步分析比对和风险识别,实现对非居民税收的有效管理。另一方面要提醒QFII,在中国投资要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并督促其扣缴义务人合规履行纳税手续。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地税局)

大力税手注:国税函[2009]47号规定,一、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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