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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11-22 21:25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天沃科技:因往期业务招待费列支个人费用、未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

【上市公司税讯】天沃科技:因往期业务招待费列支个人费用、未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税,被处以税额50%罚款



天沃科技(002564.SZ)于2017年11月20日发布定向增发核查意见公告,披露因2013年、2014年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列支个人费用少代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于2016年1月27日被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处以255,213.94元罚款(处以未扣税款50%的罚款)。

《天沃科技:关于《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之回复》【2017-11-20】详细披露如下:

资料来源:http://disclosure.szse.cn/finalpage/2017-11-20/1204152542.PDF

问题二: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多次因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质检及税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且金额较大。请发行人说明在合规经营方面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发行人针对存在的上述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并说明发行人所受到的行政处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答复:

一、发行人报告期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税收行政处罚

2016年1月27日,发行人因2013年、2014年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列支个人费用少代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出具苏地税稽罚[2016]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市公司处以255,213.94元罚款(处以未扣税款50%的罚款)。2013年和2015年有未按期申报记录,因一年内首次实施,免于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上述罚款系法定处罚幅度内的下限,情节并不严重,且发行人已经按照要求缴纳罚款,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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