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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东方税语】融资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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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11-22 22:54
标题:
【东方税语】融资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风险提示
【东方税语】融资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风险提示
原创 2017-11-21 东方税语 东方税语
目前对于企业来说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融资已经比较普遍,那么对于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该如何缴纳印花税进行梳理,以供大家发生业务时正确纳税,防范涉税风险。
一、融资租赁公司分类:
融资租赁公司分为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前者属于非金融机构(比如: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后者属于金融机构(比如: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前者由商务部监管,后者由银监会监管。
二、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三、印花税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
出售
租赁资产及
购回
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①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但根据144号文规定,不管与金租还是商租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均按规定贴花。
②应纳印花税=合同租金总额*万分之零点五
③只有在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四、深圳地税查处案例:
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未缴纳印花税被查处
发布日期:2017-05-27
近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对某企业进行稽查的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存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却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印花税的行为,第二稽查局对该企业的行为做出追补税款及加收滞纳金近10万元的决定。
稽查人员在检查该公司账册合同后发现,该公司是以融资租赁为主营业务,分为两种经营模式,融资性售后回租和简单融资租赁。考虑到大多数纳税人会对融资租赁合同需缴纳印花税这一规定并不清晰,检查人员进一步查阅该公司的纳税记录和并比对该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发现该公司大部分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均已申报缴纳“借款合同”印花税,对于简单融资租赁中该公司与承租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也按“借款合同”申报缴纳了印花税,但该公司与出售方所签订的货物购买合同均未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企业一开始认为该购买行为应该比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中的购买行为,只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经过稽查人员耐心的纳税辅导,企业了解明白到相关政策,按决定书的要求补缴了税款、滞纳金。
税官说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这里明确了融资租赁合同按“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同时该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需要强调的是该条款只针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的购买行为,即承租方与出售方为同一主体时,方可适用该条款。但是当出售方为独立第三方时,出租方与其签订的购买合同还需要按“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最后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该通知的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因此该通知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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