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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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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11-23 22:35
标题: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问题
问题:
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甲公司以持有乙公司100%的股权,与丙公司的股东交换其持有的丙公司60%的股权,该项交易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吗?谢谢
chenyiwei:
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适用范围。
请注意,以下三类交易,即使表现形式为以一项非货币性资产换取另一项非货币性资产,也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而应适用其他会计准则:
1、换入或换出资产涉及金融资产的,适用CAS 22/23;
2、换入或换出资产构成“业务”的,适用CAS 20,或者CAS 33(2014)第五十条;(主帖中的案例就是这种情形)
3、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适用CAS 14(2017)。
即,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仅适用于在非日常活动情形下,传统的不构成业务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金融资产的交换。
主帖的这个案例,在乙公司和丙公司构成“业务”的前提下,如果甲乙丙三个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则甲公司应按同一控制下合并处理,换入丙公司股权对应的账面净资产份额与换出甲公司股权对应的账面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如果甲乙和丙公司不是在同一控制下,则构成一项对子公司的处置(丧失控制权)和一项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交易,以换出乙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作为取得丙公司控制权的合并成本,换出乙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其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在甲公司合并报表层面确认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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