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X公司中国籍高管,如果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取得的袍金应按照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义务人在纳税年度终了30日内自行申报缴纳,境内外收入分别计算。具体分析如下:
1. 袍金应根据是否在公司任职判断属于何种项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此,X公司高管在境内公司任职,兼任香港公司董事,取得袍金,应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 申报方式应根据是否有扣缴义务人判断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4]65号)第三条,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根据穗地税函[2014]65号第四条至第九条,境外所得的申报方式分为两种:
方式 | 情况 | 申报时间和地点 |
代扣代缴 | 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 | 扣缴义务人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及其他资料。 |
自行申报 | (一)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 (二)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 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须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有境内派出单位的,向其派出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其他纳税人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
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八条、穗地税函[2014]65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在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期间结束境外工作任务回国,应当在回国后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国与中国的纳税年度不一致,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申报纳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特殊事项备案表》(附件3),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可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30日内申报纳税。
根据了解,高管在香港的收入按年申报纳税,并且香港的纳税年度与境内不一致,如果A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按月代扣代缴可能无法取得境外可抵免税款。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以该高管名义自行申报。即该高管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期间结束境外工作任务回国,在回国后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 境外税额可抵免、未按规定申报有税务风险
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穗地税函[2014]65号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纳税人在计算境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时,应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境外税额可抵免。但扣除额及补扣期限需遵循我国税法规定。
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穗地税函[2014]65号第十七至二十三条,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境内外收入可分别减除费用
根据穗地税函[2014]6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参见附件4案例一)。以下为境外所得税款计算案例一:
某纳税人2013年5月因受雇同时在中国境内和A国履职,从境内派出机构取得工薪收入人民币30000元,其中因在A国履职取得的工资薪金为人民币20000元。
(一) 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应纳税额 = (10000 – 3500)× 20% - 555
= 745 (元)
(二) 来源于A国的所得
应纳税额 = (20000 – 4800)× 25% - 1005
= 2795 (元)
(三) 2013年5月该纳税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应纳税额 = 745 + 2795 = 3540(元)
综上,我们分析,该高管任职于境内公司,取得关联公司的袍金应按照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对于境外所得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在香港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30日内申报纳税,已缴纳的境外税款凭完税凭证等资料可抵减应纳税额;境内外收入可分别减除费用,对于之前未按规定申报的,会涉及到滞纳金及罚款。
关于广州市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指引,X公司具体可参考穗地税函[2014]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