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增长43%,企业所得税同比减少81%——只因政策性搬迁,所得税锐减正常吗?
宫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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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是企业在实践中常见的业务。但是,一些企业忽视政策性搬迁税收法规的适用条件,很容易出现税务风险。比如,甲市M区的一家企业就因为违规税前扣除重置资产费用,面临着较大的税务风险。
A 症状:所得税与利润明显不匹配
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结束后,甲市M区国税局对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数据开展了税收风险扫描和分析,发现汽车轮胎生产企业A公司当年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共计100万元,同比减少81%;营业收入20.5亿元,同比增长4%;营业利润3000万元,同比增长43%。这些数据说明:A公司企业所得税变化与营业利润变化明显不匹配。
B 诊断:新购置资产支出违规税前扣除
为何A公司营业利润增加所得税反而大幅下降?税务人员基于纳税申报表数据分析,发现A公司存在政策性搬迁业务,2016年度经汇总清算,发生搬迁损失3300万元,于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了纳税调减,产生企业所得税收入下降幅度较大现象。那么,A公司发生搬迁是否属于政策性搬迁?搬迁损失计算是否正确?纳税调整申报是否正确?M区国税局作了重点调查。
调查显示,A公司位于甲市的老城区,有20余年发展历史。伴随着城市扩张发展和企业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2014年,甲市政府按照城市规划,要求A公司整体搬迁至甲市新成立的汽车产业开发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最大的不同,是政策性搬迁可以暂不确认搬迁收入及支出,待搬迁结束后一并汇算搬迁所得或损失,在搬迁完成年度申报纳税。这样,就最大限度地缩小了政策性搬迁的税会差异。
A公司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了专门项目财政补贴管理办法、财政补贴拨付文件和搬迁规划等材料。经审核,符合政策性搬迁规定。同时,A公司确认2016年为搬迁完成年度,因此作了搬迁收入和支出的清算,并扣减搬迁损失后申报了企业所得税。经调查分析,A公司虽然已经按照40号公告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作了单独核算,但是相关的税务处理并不合规。
40号公告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规定计算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新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不过也有例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规定,凡在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显然,A公司搬迁协议于2014年签订,40号公告2012年已经发布,A公司不能将重置资产发生的支出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因此,A公司将新购置资产发生的3.6亿元支出列入搬迁支出,据此计算搬迁所得或损失,不符合11号公告和40号公告的规定,应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增。
C 处方:细究税收法规适用条件
根据笔者的调查,企业在政策性搬迁方面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经常出现错误,导致税务风险的发生。和所有的特殊事项税收法规一样,政策性搬迁的税收法规也有适用的条件,一些特殊规定对适用条件的限制可能还会更加严格。从A企业出现的税务风险看,企业在适用税收法规时,缺乏对相关法规的深入、细致研究。因此,相关企业应该举一反三,在纳税申报前尽可能排除潜在的税务风险。
(作者单位:长春市国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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