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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 【中国税务报】转让定价案诉讼 澳税务局赢得重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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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0 22:32: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税务报】转让定价案诉讼 澳税务局赢得重大胜利


  • 2017-07-20

转让定价案诉讼 澳税务局赢得重大胜利


刘英

澳大利亚税务局拒绝了澳大利亚雪佛龙公司申请的巨额贷款利息税前扣除,并签发了针对澳大利亚雪佛龙公司2004年~2008年应缴税款的修正评估,将其应纳税额提高了3.4亿澳元。法院做出了有利于澳大利亚税务局的判决,意味着澳大利亚税务局取得了里程碑式的胜利。


日前,跨国石油巨头雪佛龙公司在澳大利亚最大的转让定价案件中败诉,将面临来自澳大利亚税务局的约2.5亿澳元(1美元约合1.3472澳元)的税单。


离岸融资结构引发税务争议


据了解,澳大利亚雪佛龙公司在美国特拉华州设立了子公司——雪佛龙塔克斯科融资公司(CFC)。2003年,由于西北大陆架油气项目,CFC向其澳大利亚母公司提供了无担保贷款。CFC公司以1.2%的利率从商业票据市场融资25亿美元,预计利息支出1.1亿美元,再以约9%的利率借给澳大利亚雪佛龙公司,预计利息收入18.4亿美元。扣除成本,CFC从其澳大利亚母公司赚取高额利润,CFC公司的利润在2004年~2008年增长了11亿美元。而这些利润在美国和澳大利亚均无须纳税。对澳大利亚雪佛龙公司而言,支出的巨额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从CFC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则属于不征税收入,从而大幅减少了其应纳税款。


澳大利亚税务局拒绝了澳大利亚雪佛龙公司申请的巨额贷款利息税前扣除,并签发了针对澳大利亚雪佛龙公司2004年~2008年应缴税款的修正评估,将其应纳税额提高了3.4亿澳元。澳大利亚雪佛龙公司拒绝执行澳大利亚税务局的修正评估。2014年9月29日,澳大利亚这一税收史上“史无前例”的转让定价案在法院开庭审理,双方辩论僵持达五周之久。


税务机关取得里程碑式的胜利


最终,初审法院一审做出了有利于澳大利亚税务局的判决。澳大利亚雪佛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起上诉。近日,联邦法院支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联邦法院的判决意味着澳大利亚税务局取得了里程碑式的胜利,但是澳大利亚雪佛龙公司表示将向高等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该案的税收争议涉及澳大利亚税务局对澳大利亚雪佛龙公司纳税情况的评估——将其2004年~2008年的应纳税额提高了3.4亿澳元。联邦法院认为,澳大利亚雪佛龙公司设立CFC公司的目标就是为了以1.2%的利率融入资金,再以大约9%的利率借给其澳大利亚母公司。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贷款条款是否符合转让定价规则中的公平交易原则。初审法院发现,澳大利亚雪佛龙公司25亿澳元的债务水平是其财务部门决定的,因为这是最节税的企业资本结构,并能给澳大利亚雪佛龙公司带来最多的税后利润。联邦法院詹姆斯·阿尔索普法官同意初审法官的意见,认为如果关联方之间的贷款交易是独立且公平的,澳大利亚雪佛龙公司应当设法让贷款利率“远低于9%”。他在判决中写道:“由于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和不征税的股息红利收入,原本应当是应税收入的营业收入转变成了不征税收入。”

澳大利亚雪佛龙公司的发言人则表示对法院的判决非常失望。他称,初审法院已经认可涉案融资行为是正当业务安排,原被告双方只是在利率的适用上存在分歧。发言人还强调,澳大利亚雪佛龙公司“在澳大利亚税收贡献巨大”。他说:“2009年以来,我们已经缴纳了将近40亿澳元的工资税、附加福利税、消费税和利息预提税。我们将研究判决从而决定下一步举措,可能会向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纳税人应重新审视其转让定价方法


调查表明,跨国企业的利润转移每年让澳大利亚损失60亿澳元税收。澳大利亚税务局局长克里斯·乔丹表示,此案光是聘请专家证人、法律顾问等就花费了1000万澳元。基于澳大利亚雪佛龙公司案的判决,澳大利亚税务局将继续打击通过一系列复杂的离岸贷款安排转移利润的行为。


税收正义联盟发言人贾森·沃德表示:“法院判决是澳大利亚税务局和澳大利亚人民的重大胜利。它明确告知澳大利亚雪佛龙公司和其他跨国企业,澳大利亚税务局对跨国避税将不再容忍。希望判决能够迫使澳大利亚雪佛龙公司重新安排其目前的420亿美元的贷款计划(该计划比案件中的贷款安排破坏性更大),从而使澳大利亚不会在将来损失更多的税收。”他还说:“法院的判决应当刺激政府对石油资源租金税进行改革,因为若证实澳大利亚雪佛龙公司确实人为控制其所得税税额,那他们为何不在以利润为基础的石油资源租金税上故技重施呢?”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税务合伙人格兰特认为,该判决将影响跨国企业的转让定价分析。他说:“法院认为,对跨国企业适用公平交易原则时,不能直接假设子公司完全独立于母公司,也就是不能自欺欺人地认为子公司是个‘孤儿’。共同所有权必须在因素分析时纳入考虑。这是税务部门的巨大胜利,也意味着许多纳税人将要重新审视其转让定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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