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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稽查案例:您觉得合适吗?进项是农产品卖的是LCD屏等电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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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2 22:31: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稽查案例:您觉得合适吗?进项是农产品卖的是LCD屏等电子产品!



【海南日报2017年07月19日 星期三B04版】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琼国税三稽处〔2017〕3号

海南世锦联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324186040):
我局于2016年9月13日起对你单位2015年7月22日至2016年8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06份,金额合计137693842.11元,税额合计23407951.61元,价税合计161101793.72元。经查,你公司2015年8月至2015年10月申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货物名称为大米、水稻、小麦、玉米等农产品;而你公司2015年8月至2015年10月开具的1406份发票的货物名称为LCD屏、显示屏、导电布、电容触摸屏等电子产品;作为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同时,经检查你公司银行账户,上述140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货款未发现收款情况。

(二)取得济南盛旺饲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发票代码为3700143130,发票号码为00780048-00780091,金额合计4399922.12元,税额合计571989.88元,于2015年9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571989.88元。上述44份发票已被开票方税务机关证实虚开,不得抵扣进项,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并已认证抵扣44份,抵扣进项税额571989.88元,做进项税额转出,应补缴2015年9月增值税571989.88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应补缴的2015年9月增值税571989.88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的确定以税款实际入库时计算为准。

以上应缴税款合计571989.88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到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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