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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9号 海关总署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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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6 09:42: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9号 海关总署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229 发布时间:2017-07-24

摘要:海关总署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9号 2017-7-13 为全面深化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改革,提升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与服务水平,引导企业自律管理,海关总署决定选择部分电子化手册管理模式的企业,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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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9号               2017-7-13

  为全面深化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改革,提升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与服务水平,引导企业自律管理,海关总署决定选择部分电子化手册管理模式的企业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海关及业务范围
  (一)试点海关:天津、沈阳、南京、杭州、武汉、拱北、黄埔、重庆、成都海关。
  各试点海关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托本关区辅助信息化系统,组织本关区内企业试点;全国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上线后,统一适用统一版信息化系统。
  (二)新监管模式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以与企业物料编码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料号)或经企业自主归并后形成的海关商品编号(项号)为基础,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三)新监管模式的业务范围包括: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和核销等。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新监管模式的企业,按照以下方式开展相关业务:
  1.账册设立。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生产规模、管理水平等因素选择以料号或项号设立账册;账册的最大进口量为《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所载生产能力,即进口料件对应金额。
  2.核销周期。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周期,自主选择合理核销周期,并按照现有规定确定单耗申报环节,自主选择单耗申报时间。
  3.外发加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时,不再报送收发货清单,同时应保存相关资料、记录备查。
  4.集中内销。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发生的内销保税货物集中办理纳税手续,但不得跨年。
  5.深加工结转。企业在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时,应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情况进行集中申报,不再报送收发货记录,同时应保存相关资料、记录备查。
  6.剩余料件结转。企业应在核报前,将实际库存折料转入新账册。
  (二)在核销周期内,企业采用自主核报方式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其中,对核销周期超过一年的,企业应进行年度申报。
  1.自主核报。指企业自主核定保税进口料件的耗用量并向海关如实申报的行为。企业可采用单耗、耗料清单和工单等保税进口料件耗用的核算方式,向海关申报当期核算结果、办理核销手续。
  2.年度申报。对核销周期超过1年的企业,每年至少向海关申报1次保税料件耗用量等账册数据。年度申报数据的累加作为本核销周期保税料件耗用总量。
  (三)在账册核销周期结束前,企业对本核销周期内因突发情况和内部自查自控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向海关补充申报,并提供及时控制或整改措施的,海关对企业的申报进行集中处置。
  (四)企业应根据账册设立时的料号或项号,据实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监管方式申报进出口。
  (五)企业应按照规定提交、保留、存储相应电子数据和纸质单证。
  (六)实施新监管模式试点的企业,必须是以自己名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生产型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的;
  2.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且企业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七)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再对其实施新监管模式:
  1.信用类别降为失信企业的;
  2.内部信息化系统不完备,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逻辑链条不完整,耗料管理不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3.不能规范办理海关手续,不能按要求及时提交、保留、存储相关数据、单证和资料的;
  4.主动申请不实施新监管模式的;
  5.其他需要撤销新监管模式的。
  海关不再对其实施新监管模式账册管理的,自确定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向海关办理该账册核销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正式实施后,对尚未执行完毕的加工贸易手册,企业可将尚未出口的加工贸易货物折料转入新账册。
  (二)本公告未明确事项,按照加工贸易监管的一般性规定实施管理。
  本公告内容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7年7月13日
  海关总署

http://www.shui5.cn/article/01/1133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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