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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答疑] 企业在控股合并中通过对赌协议形成的由于被合并方未完成业绩而产生的营业外收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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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6 23:01: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4.企业在控股合并中通过对赌协议形成的由于被合并方未完成业绩而产生的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补偿型的对赌协议相关税收规定并未明确,但可以参考2014年5月海南省地税局下发的《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14]198号)关于“对企业补偿型的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规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关于投资资产的规定,在对赌协议中取得的利润补偿可视为对最初受让股权的定价调整,即收到利润补偿当年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目前,全国很多上市公司将该笔收入计入了资本公积科目,但只有海南一个省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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