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价格审定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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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某非特殊区域的生产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剩余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一批,内销申报时直接按原料件进口的FOB价申报,遭到海关退单,海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此为基础审核确定剩余加工料件内销时的完税价格。由于该批剩余料件原进口时分多批进行且运费币种多样(此案例涉及(USD和SDG),给内销时确定完税价格带来一定难度,作为进口商应提供哪些有效资料帮助海关尽快审核确认内销完税价格呢?
注意事项
1、完税价格和成交价格有何关联和区别?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海关总署第148号令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完税价格指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完税价格=成交价格+我国关境输入地点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此案例中,按原FOB价内销申报,不符合海关总署第148号令中对完税价格的定义,因此海关退单,要求提供我国关境输入地点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相关资料,进一步确认完税价格。
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向运输公司确认运输费用,海关以运输公司确认的运费计价征税。对于保费,如没有明确数值,以(FOB价+运费)*0.3%计征。
2、内销申报时使用的成交方式是否一定要与原加工料件进口时采用的成交方式一致?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1号 第四条“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的规定,以原进口料件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也就是说按照原成交方式进行申报,这也避免了海关对以不同成交方式结算的价格再一次进行审核的情形发生。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第14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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