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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税讯】大参林:销售返利取得当月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并做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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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5 20:35: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大参林:销售返利取得当月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并做进项税额转出

  • 2017-07-25


以医药零售为核心业务的大参林(603233.SH)2017年7月18日发布招股书中披露,其在取得与采购量挂钩的返利时,在取得当月将冲减相应主营业务成本,同时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即“根据公司与供应商(药企)签订的年度购销合同,返利收入一般以季度和年度为主,由于在签署合同时无法预计采购量是否达到标准,故均在满足条件收到供应商返利后再确认进行会计处理。公司收到供应商返利或者基本确定可以收到供应商返利后,由于公司产品的存货周转率较高,均是在收到供应商返利的当月冲减相应的销售成本,同时减少当期进项税税金,具体会计处理 为:

借: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大力税手分析:

1、取得返利方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按商品销售量一定比例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2、销货方(返利支付方)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 ... dex&cid=82&aid=8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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