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22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税收洼地] 财税〔2011〕112号 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复制链接]

96

主题

104

帖子

356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356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7-31 20:23: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1〕112号 发布日期:2011-11-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0]9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精神,现就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二、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三、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抄送:财政部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标签索引|OK CaiShui.com ( 粤ICP备2022051489号 )

GMT+8, 2024-11-20 11:47 , Processed in 0.043366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