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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税讯】金瑞矿业:子公司曾因往期自产货物特定用途未做视同销售处理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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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2 23:16: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金瑞矿业(600714.SH)曾于2015年12月30日发布公告《金瑞矿业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涉税税务处理决定的公告》称,全资子公司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西海煤炭”)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收到青海省海北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北国税稽处[2015]5 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国税稽不罚[2015]5 号),并按要求缴纳增值税15,720,207.25元,滞纳金7,516,671.75元。另补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未受到行政处罚。”

《金瑞矿业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涉税税务处理决定的公告》详细披露如下:

二、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及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款“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之规定,西海煤炭 2011 年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660.29 元;2012 年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5,934.86 元;2013 年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235.78 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第五款“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第六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之规定,西海煤炭的行为属视同销售,应计提销项税额。西海煤炭 2011 年应计提销项税额 6,758,128.88 元;2012 年应计提销项税额 4,491,693.81 元;2013 年应计提销项税额 2,764,023.41 元;2014 年应计提销项税额 1,430,340.00 元;2015 年应计提销项税额 212,190.20 元。

上述合计应缴增值税15,720,207.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加收滞纳金。限西海煤炭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北州刚察县国家税务局申报大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公司全资子公司西海煤炭自接到海北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处理决定后,已按要求缴纳增值税15,720,207.25元,滞纳金7,516,671.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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