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税讯】芯源微:3台研发样机累计确认营业收入651.28万元、未冲减研发支出——会计师称,资金均来源于政府补助、未申报加计扣除,故确认收入而非冲减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系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违背会计准则,且符合行业惯例
芯源微(K0148.SH)于2019年9月27日发布公告,披露报告期内(2016年-2019年一季度)共将销售的3台研发样机确认营业收入651.28万元,其中,2016年销售1台(确认营业收入229.91万元),2017年销售2台(确认营业收入421.37万元),2018年至今未发生。公司称,该已售研发样机资金均来源于政府补助、未申报加计扣除,故,确认收入而未冲减研发支出系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销售的研发样机所对应的研发费用均来源于政府补助,发行人在申报当期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时已经按照税法的要求将相关研发支出做了扣减,没有进行加计扣除,符合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支出加计扣除均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获得后者的认可。”
此外,设备类上市公司有四家研发样机销售确认当期营业收入而非冲减研发支出的案例,故该会计处理符合行业惯例。
设备类上市公司将研发样机和试制品销售确认“营业收入”案例 | | | | 主营业务是生产、研发、销售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行业上市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原则为:因其生产的全部产品均为定制化的非标产品,研发试制新产品所发生的研发支出作为研发费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新产品立项后,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规定,按照立项项目将在产品销售成本中归集的研发试制费用转入管理费用核算,并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研发试制新产品的销售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 | 主营业务是电梯、自动扶梯的设计、制造,属于特种设备行业上市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原则为:研发费用主要由材料投入与直接人工构成,其研发形成了相应的无形资产,但其发生的研发费用无论研发是否已到试生产乃至于样机安装阶段,基于谨慎性和一贯性原则,均在发生当期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不进行资本化。研发样机的销售计入公司营业收入。 | | 主营业务是锂离子电池自动化生产设备的研发、制造。相关会计处理原则为:研发支出费用化处理,研发费用中主要包括研发人员工资及福利、研发材料费用。研发样机的销售计入公司营业收入。 | | 主营业务是高端环保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相关会计处理原则为:研发项目有关支出归集后全部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研发活动试制产品的销售收入计入营业收入。 |
资料来源:公告、大力税手整理
问题11、关于研发支出
根据回复材料,发行人2017 年去胶机的销售中存在1 台研发机台。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对研发中形成的产品销售数量、金额及会计处理,将其计入当期营业收入而不是冲减研发支出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申报当期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时是否做了扣减,是否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可;(2) 报告前内各期,公司研发形成的产品管理的相关制度及执行情况,报告期初及各期末结存数量,当期增减变动情况;(3)研发领用物理实验验证消耗的具体含义,消耗后具体去向,是否存在耗用后回收入仓库重新用于生产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事项(1)行为是否符合税收征管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事项
(一)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对研发中形成的产品销售数量、金额及会计处理,将其计入当期营业收入而不是冲减研发支出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申报当期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时是否做了扣减,是否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可
1、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对研发中形成的产品销售数量、金额及会计处理,将其计入当期营业收入而不是冲减研发支出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
报告期内,发行人共销售3台研发样机,其中,2016年销售1台(确认营业收入229.91万元),2017年销售2台(确认营业收入421.37万元),2018年至今未发生。发行人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及一贯性考虑,将研发样机销售计入当期营业收入而非冲减研发支出,具体原因如下:
(1)该种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要求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的研发样机均取得了客户出具的验收报告。基于此,公司已将研发机台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公司既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研发机台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公司在研发机台移交给客户并完成安装调试、客户验收无误并取得验收报告后将其确认为当期营业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要求。
(2)该种处理方式不违反行业惯例
经查询公开信息,存在设备类上市公司与发行人采取相同会计处理方式的情形,相关案例如下:
中山金马(300756.SZ,于2018年12月28日上市)主营业务为游乐设施的开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其公开披露文件,其将研发产品相关投入计入研发费用,在研发产品实现销售时计入销售收入,相应产品毛利率为100%,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如下:
“经查询公开信息,较多上市公司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与公司一致,包括特种设备行业公司,相关上市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兰石重装(603169.SH)主营业务是生产、研发、销售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行业上市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原则为:因其生产的全部产品均为定制化的非标产品,研发试制新产品所发生的研发支出作为研发费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新产品立项后,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规定,按照立项项目将在产品销售成本中归集的研发试制费用转入管理费用核算,并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研发试制新产品的销售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梅轮电梯(603321.SH)主营业务是电梯、自动扶梯的设计、制造,属于特种设备行业上市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原则为:研发费用主要由材料投入与直接人工构成,其研发形成了相应的无形资产,但其发生的研发费用无论研发是否已到试生产乃至于样机安装阶段,基于谨慎性和一贯性原则,均在发生当期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不进行资本化。研发样机的销售计入公司营业收入。
赢合科技(300457.SZ)主营业务是锂离子电池自动化生产设备的研发、制造。相关会计处理原则为:研发支出费用化处理,研发费用中主要包括研发人员工资及福利、研发材料费用。研发样机的销售计入公司营业收入。
正丹股份(300641.SZ)主营业务是高端环保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相关会计处理原则为:研发项目有关支出归集后全部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研发活动试制产品的销售收入计入营业收入。 因此,公司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与行业惯例一致。”
综上所述,发行人在研发样机销售时将其计入当期营业收入而非冲减研发费用,不违法行业惯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要求。
2、申报当期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时是否做了扣减,是否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可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的研发样机所对应的研发费用均来源于政府补助,发行人在申报当期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时已经按照税法的要求将相关研发支出做了扣减,没有进行加计扣除,符合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支出加计扣除均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获得后者的认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2019年5月9日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发行人自2016年1月1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能够遵守国家及地方关于税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按时申报和缴纳各类税金,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报告前内各期,公司研发形成的产品管理的相关制度及执行情况,报告期初及各期末结存数量,当期增减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项目管理制度》对研发形成产品的管理规定如下:
“…… 8 研发样机管理 8.1 研发项目形成的研发样机,由技术管理部负责进行台账管理,明确记录研发样机数量,规格型号及相关配置信息。 8.2 研发样机的后期使用管理由质量计划部负责,研发部门若因技术实验等需使用研发样机需向质量计划部提出申请,并在得到许可后方可使用,如出现破损或其它意外情况出现要有书面报告并进行相关恢复。 8.3 公司鼓励市场部推销具备销售状态的研发样机,研发样机的销售评估、评审按照公司产品销售流程执行。研发样机实现销售后,技术管理部应及时登记台账,记录研发样机销售去向等信息。 8.4 研发样机若无留存价值,需要报废处置,由质量计划部发起,经相关技术部门评估后交由运行保障部进行报废处置,计划财务部负责监督。报废处置后技术管理部及时登记台账,记录研发样机报废处置信息。” 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按照《研发项目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对研发形成的产品进行管理,不存在违反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形。
公司研发样机在报告期期初及各期末结存情况及当期增减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发行人无新增研发机台。报告期期初,发行人共结存4台研发样机,具体如下表所示:
(三)研发领用物理实验验证消耗的具体含义,消耗后具体去向,是否存在耗用后回收入仓库重新用于生产的情况
公司研发的涂胶/显影机、清洗机、去胶机、湿法刻蚀机等新产品在最终定型前都需开展必要的工艺实验验证。工艺实验验证中需要以晶片为载体,使用光刻胶、显影液等化学品测试涂胶及显影工艺效果是否达标,同时,还需使用特殊气体及辅助材料保证工艺实验不受自然环境影响。公司工艺实验验证消耗就是指上述实验验证材料的耗用。
报告期内,公司工艺实验验证消耗物料及消耗去向如下表所示:
由上表可见,公司工艺实验验证消耗物料基本都是工艺实验所必需的化学品、实验介质以及其他必备辅助材料,基本与公司产品生产用原材料无关,其在耗用后不存在回收入库重新用于生产的情形。
二、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核查方式、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复核了发行人提供的研发样机台账及相关销售合同、验收报告等佐证材料,对发行人研发及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并查阅了相关案例,了解了研发样机转销售的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及行业惯例;获取并复核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的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明细表,了解了上述研发机台相关支出在申报当期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时是否已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扣减; 2、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制定的《研发项目管理制度》及研发样机台账,核查了发行人研发项目的立项文件和研发过程记录文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了公司《研发项目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目前结存的研发样机执行 了盘点程序,现场查看了研发样机的管理情况; 3、获取并复核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相关研发样机的物料消耗明细表,并对发行人研发及财务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了公司研发领用实验验证消耗材料的具体含义及涉及到的相关物料类别名称及最终去向。
【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在研发样机销售时将其计入当期营业收入而非冲减研发费用,不违法行业惯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当期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时已经按照税法的要求将相关研发支出做了扣减,符合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支出加计扣除均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获得后者的认可; 2、报告期内,发行人制定了《研发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良好,报告期初及各期末结存数量及当期增加变动情况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3、发行人研发领用物理实验验证消耗材料为相关新机台定型前开展的必要工艺验证所用到的材料消耗,其去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耗用后回收入仓库重新用于生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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