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的起源 现行增值税是被众多国家采用的一种影响较为广泛的税种,其经济学理论基础来源于美国经济学家,但是,现行增值税制度并不是产生于美国,而是起源于法国。一般认为,提出增值税概念的人是美国耶鲁大学经济学教授亚当斯(T S Adams),于1917年在国家税务学会《营业税》(The Taxation of Business)报告中首先提出了对增值额征税的概念,指出对营业毛利(销售额—进货额)课税比对利润课税的公司所得额好得多。这与现行的增值税的具体实施与一定的差异。 1954年,时任法国税务总局局长助理的莫里斯·洛雷积极推动法国增值税制的制定与实施,并取得了成功,被誉为增值税之父。由于增值税存在可以避免重复征税的优越性,逐步被许多国家所采用,但也被许多学者质疑其带有欺骗性。由于增值税的具体实施方法中存在税率设置差异和征管能力的差异,实务中与理论差异比较明显。 奇怪的是,美国学者虽然首先提出了增值额征税的概念,美国政府却没有推行增值税制度,而是不断的完善以“所得”为主要征税对象的所得税制,可能由于其金融结算体系完善,所得税管理更有优越性,或者说是更具有彻底的增值理念而成为当前世界上少数没有推进增值税的国家。以所得为主要税源的基础在于有较为完善的金融结算体系,有相对较少的现金流动性。 二、我国增值税的发展 1.引进并试行增值税。我国增值税是在1979年恢复基本税收制度背景下引进的,由于增值税核算的相对复杂性与当时我国税收管理的落后,逐步在产品税的基础上进行试点。因此,当时虽然被称为增值税,但实际上是对产品税的一种改良,试点范围也有限。 2.确定并实施增值税。1984年,在试点的基础上,结合第二步“利改税”,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试行,标志着我国正式确定实行增值税制度。但是,增值税主要针对规定的部分货物的生产和进口,并形成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共存格局。 《条例草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本条例规定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但实际规定的增值税税目范围有限,涉及面不广。对增值税税目主要分甲乙两大类产品,其中甲类产品按照“扣额法”计算应纳税额;乙类产品按照“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进口的应税产品,不论是甲类或乙类产品,均按组成计税价格,依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扣除任何项目的金额或已纳税额。由于实行增值税结算的企业不多,所以能够懂得并熟悉这一业务的人并不是很多。 3.全面推行增值税。1993年底,正式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34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形成增值税与营业税共存的格局。 《增值税暂行条例》确定了“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基本计算制度,并延续至今。当时,增值税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4.逐步推行消费型增值税。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增值税全面扩围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此开始,通过扩大试点范围、扩大行业范围等步骤,我国在税制改革上又走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道路。 营改增的推进路线主要是先选择行业和地区试点,再扩大试点地区,再扩大行业范围,从而一步步推进。因此,营改增的实施过程比较复杂,对于期间的税收政策的掌握比较麻烦。 以 财税〔2016〕36号文为标志,我国将最后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的营改增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虽然由于追征期等原因尚未彻底取消,但是新发生业务中已经退出征税。我国经历了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三税并存到增值税实现大一统的过程,有“三税归增”的内涵。 【知识点】 目前,在理论和实践中将增值税的类型划分为三类: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一般指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其耗用的外购货物与劳务但不包括购进的固定资产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所计算的增值税。 其主要特征在于不允许扣除购进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由于其相对征收额度比较大,收入的可控性比较强,一般在推行时被采用,属于一种过渡性的增值税类型。 (2)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一般指以销售额减去外购货物、劳务和固定资产折旧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所计算的增值税。 其主要特征在于对投入的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额按照固定资产折旧进行逐步扣除。从理论上讲,应为一种标准的增值税,但难以实现与发票的对接,在实际操作中可控制性比较差,且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在所得税和财务上又有区别,为此,采用收入型增值税的国家较少。 (3)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一般指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其耗用的外购货物与劳务及购进固定资产后的余额为增值税所计算的增值税。 其主要特征在于允许将购置的所有投入物,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已纳增值税额一次性全部予以扣除。由于该类型增值税在采用发票扣税法上无困难,且发票扣税法能对每笔交易的税额进行计算并很方便地予以扣除,因而是一种先进、规范及轻税负的增值税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