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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1 20:56: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浅谈供电设施占用未建房宅基地的行为性质


2013-05-10 11:29:5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伊乐林

  在农村,出于公用基础事业的需要,在宅基地里架设各种供电线路很普遍,有时可能每隔几十米就架设一处,这就引发了供电公司与农户间的很多矛盾。宅基地是农户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大致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在生活中最为典型的就是供电公司将供电设施建在了未建房的宅基地上,此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若构成侵权,赔偿的数额又该如何认定?

  一、供电设施占用未建房的宅基地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供电设施占用未建房的宅基地构成侵权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行为的违法性;二是受害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三是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行为时存在过错。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土地被确认为宅基地之前,该供电设施已经在该土地上存在。首先从供电公司在未建房的宅基地内建设供电设施的行为性质上来看,这是满足农村电网工程的需要,是为实现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公用事业工程,不是单纯的商业行为。那么公民行使个人权利就不能损害公共利益。既然供电设施早已存在,是历史形成的,且满足《电力法》和《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就不存在行为的违法性和过错。在此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侵权。

  二是土地被确认为宅基地之后,供电公司才在该土地上建立供电设施。首先,供电公司在没有任何合法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在未建房的宅基地上建设供电设施,无论是否为满足公共需求,其行为已经违法。其次,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因为供电设施的存在,不能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给使用人带来了损害。再次,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损害是因为供电公司建设供电设施所造成的。最后,供电公司在使用权人的宅基地上建造供电设施,未经过使用权人的同意,故存在过错。在此种情况下毫无疑问认定为侵权。

  二、在构成侵权的情况下赔偿数额的认定

  赔偿要根据使用权人的损失来计算,在宅基地上未建造房屋的情况下,使用权人的损失如何来计算,无论是在司法实践,还是在理论界,都存在诸多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宅基地所在地的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损失。理由是在没有供电设施影响的情况下,宅基地的使用权早已将房屋建起,并可获得房屋带来的收益。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土地征用的方式来考虑,给予使用权人适当的补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以供电公司所获得的收益来计算。

  笔者以为,这三种计算方式都不科学。就第一种观点而言,房屋可能盖一层,也可能盖二层、三层,甚至更多,那么租赁费就不确定了。第二种观点中提出“适当补偿”,又该以怎样的标准来确定,也不够明确。第三种观点更是如此,供电公司在这块儿宅基地上的收益,根本无法确定。这三种观点显然不可取。就目前根据所调查的实际案例来看,多是以调解结案,在排除妨害的同时,给予一定的赔偿。尚未找到可以统一采纳的计算方式,需进一步探讨研究。

  (作者单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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