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宁波精达:因往期申报高新技术资格时提交的专利为法定代表人个人所有,补缴变更到企业名下之前的所得税优惠共507万元
宁波精达(603088.SH)曾于2014年10月24日发布招股说明书,披露2011年财政部驻宁波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宁波市2008年至201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宁波精达因2008年评审高新技术时提交的专利为法定代表人个人所有、于2009年变更为企业名下,故补缴了2008年所得税优惠共计507万元。“发行人已于2013年4月16日、2013年5月27日补缴完毕2008年所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共计507.67万元。”
《宁波精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2014.10.24】详细披露如下:
八、发行人关于补缴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说明
2011年6月至9月,财政部组织财政部驻宁波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宁波市2008年至201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2012年11月,财政部向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财监【2012】98号)文件。文件中责成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宁波市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进行处理。
发行人在2008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申报的8项专利证书记载的专利权人均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良才。2009年6月,发行人与郑良才就其中的4项专利(该4项专利为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签署独占许可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备案。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于2008年8月通过发行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
根据上述情况,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于2013年4月2日出具《关于对宁波精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补税的意见》,认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财监【2012】98号)文件,由于发行人2008年评审高新技术企业时,提交的专利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所有,办理专利权转让变更给公司时间稍有推迟,2009年专利权人转让变更完全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为此,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如下处理意见:对上述2家公司补缴2008年一年所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
发行人已于2013年4月16日、2013年5月27日补缴完毕2008年所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共计507.67万元。
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于2013年5月27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关于明确宁波精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请示>的复函》:“鉴于宁波精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2008年申报高企时专利为企业法人代表所有,办理专利权人转让稍有推迟,2009年专利权人转让变更备案后,就完全符合高企认定要求。根据财政部财监2012(98)号文件要求,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已作出相应处理。该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13年5月27日,宁波市江北区国家税务局出具《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相关情况的说明》,证实“目前,我局已按规定向该企业追缴了2008年度所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税款,并执行完毕。”
宁波市江北区国家税务局于2014年7月25日出具证明:“兹证明我局辖下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均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经征管系统(CTAIS)查询未收到过税务行政处罚,未发现拖缴、欠缴税款的情况。”
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4年2月18日出具《证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宁波精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已于2011年更名并通过复审,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要求,该企业2009年至2013年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发行人控股股东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出具承诺函:“如今后对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前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问题,导致税务部门要求补缴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税款或对公司进行处罚、罚款,承诺人将承担公司因此可能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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