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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9 14:08: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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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9 14:12:03 | 只看该作者

凡人说税:个人所得税申报系列之纳税申报一文秒懂

原创 2018-01-21 李欣 凡人小站


写在前面:个人所得税是一个非常复杂、有趣的税种,弄懂个人所得税,仅仅是知道政策规定、税额计算是远远不够的。2018年元旦过后,凡人收到很多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这些问题大都和如何纳税申报有关。凡人无意中打开去年连续一周写的五篇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小文章,正好能够答疑解惑,现整理重发。



又是一年申报季,元旦过后,咱们的小会计们又开始忙忙碌碌起来。只要是和小会计们聊起税事,大家一致认为,当下最重要最复杂的工作,就是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了。其实除了企业所得税有汇算清缴外,个人所得税也有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哦,其重要性可不下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从今天起,凡人用五天的时间,和大家说说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的那些事儿。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有11个应税项目,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很清楚,但是不同项目的纳税期限各不相同,总的来说,有三种:

一是按次计算纳税的。这11个应税项目中,按次纳税的项目最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8个项目都是按次纳税的,只要是个人取得了这些项目的收入,按次依法计算个人所得税。这里,有小会计发问:我有一项劳务报酬总收入5600元,但是这个服务项目时间有三个半月,老板每个月头、月中两次付酬800元,原来一直认为按5600元计算应纳320元个人所得税,那依照税法按次纳税的话,每次我扣除800元合理费用后,就不用纳税了,真是太好了(此处有雀跃)。当然,小会计的雀跃还没持续一分钟,凡人立马泼上了冷水——想得美。3个月内7次收款5600元,肯定是不能按5600一次计算个人所得税896元,但也不是简单地按次计算。税法有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以上例的情况,只要将每月的同一项目收入累计作为一次计税即可,即每月按1600元为一次计税160元,三个月共纳税480元,最后那半个月的收入嘛,扣除合理费用后应税所得是0,不需要纳税。凡人话音刚落,小会计乙马上接上说,稿酬呢,是不是也是这样啊?错!(凡人又泼了乙一瓢冷水),稿酬这东西和劳务报酬还真不一样,税法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只有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唉,总之,税法是很复杂的了,小会计们千万可别自以为是哦。

第二是按月计算并纳税的。按月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只有一种——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现行的税法规定,纳税人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是,这里面,凡人还要提醒各位小会计们,财产租赁所得虽然是按次纳税的,但在税法中还有一个特殊的规定哦,税法是这样说的“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要是某人出租财产,一次性收取几个月的租金,那么在个人所得税中,仍然是以收取租金的那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而不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到N个月里哦。

第三是按年计算并纳税的。在个人所得税11个应税项目中,只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两个项目应纳税款都是按年计算的。但是两者又略有不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是“按年计算,分月预缴”,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则是“按年计算,分次预缴”,对于在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另外,对于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也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对于这部分税款,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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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9 14:18:57 | 只看该作者

凡人说税:个人所得税申报系列之申报种类大PK

原创 2018-01-23 李欣 凡人小站


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我们会经常看到“代扣代缴”、“申报”和“汇算清缴”这些词儿,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申报、年度申报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可不是一回事儿,这个还真得理理清楚才行。

一、代扣代缴

说起个人所得税,小会计们第一个反应就是每月都要做的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工作,计算并扣缴任职单位的全部人员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其实不仅仅是工资薪金,其他的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代扣代缴支付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这里的所得,可以是工资薪金,也可以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细心的小会计们会发现,除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外,其他支付的所得,支付单位都需要代扣代缴。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均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申报(解缴)入库。需要扣缴义务人特别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印发)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二、申报

除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也是一项重要的遵从义务。个人所得税法中,申报又可细分为按月(次)申报、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税法规定, 纳税义务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或者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或者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或者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就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但是,对于这五种不同的申报情形,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也不各不相同的。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另外,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年度申报VS汇算清缴

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不能混为一谈。年度申报指的纳税人就上年全部收入及纳税情况,在年后三个月内进行年度汇总申报的行为。而汇算清缴是指的纳税人从事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或是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对照税法关于收入、成本、费用等方面的各项规定,以会计核算记录为基础,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并依法结清税款的行为。

实行年度申报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需要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二是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三是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需要汇算清缴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纳税人从事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二是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于需要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如果年所得超过12万元,除了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外,还需要按照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申报要求,就其全年全部项目的收入进行年度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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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说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之两步搞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年度申报

原创 2018-01-25 李欣 凡人小站



都说三月底前要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年度申报,但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个什么鬼,怎么样去计算?怎么样去申报?对于小会计们来说,还真没几个能说得清楚。不过,有凡人在,这都不是问题。


其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个什么鬼


对于纳税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全部11个项目的所得额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哦,我知道了,就是个人在一年内每个交纳了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应纳税所得之和达到或超过12万元”凡人刚开个头,小会计甲就大声抢答了。

“恭喜你,虽然你抢答得很快,不过很可惜,答错了!”

小会计要注意,这里的错误有两处。

第一个错误,不是年内每个交纳了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项目的“所得额”合计,而是年内单项收入无论是不是交纳了个人所得税,其“所得额”都要并入合计。

第二个错误,这里的“所得额”可不是“应纳税所得额”的意思。其实这里用“所得额”一词实在是无奈之举,凡人也曾经绞尽脑汁,也没想出个更恰当的词来。这里的“所得额”针对不同的应税项目,有的是收入额,有的是应纳税所得额,有的又是计税所得额,总之很复杂,我们可以一项一项地来看: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8个项目来说,“所得额”指的是未减除费用和税金的全部的收入额。这里需要特别注意2016年“营改增”的影响,对于个人出租房产的财产租赁所得,发生在2016年5月1日前的,其全部税金不得扣除。但是发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财税〔2016〕43号)。

对于财产转让所得,“所得额”指的就是“应纳税所得额”,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同样,发生在2016年5月1日前的,其全部税金不得扣除。但是发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财税〔2016〕43号)。

对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所得额”指的是按税法规定(查账征收、核定征收)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所得额”指的却又是承包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再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这时小会计甲又插话了“按照前两次纳税期限的说法,财产租赁一次收取了跨年租金,是不是都要计到收入年度的“所得”里啊?”

“必须是!税法规定,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另外,我看个人转让房产,很多地方都是采取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那又如何确认所得啊?”

“这个很简单,个人转让房产的‘所得’指的就是‘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那就需要按照实际缴纳的税款,折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就行了。举个例子,个人转让房产100万元,按1%征收率缴纳了1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算‘所得’时,只需将1万元按20%的法定税率倒算成‘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就行了。”

其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该去哪里申报


理解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怎么算出来的,这还不够,小会计们还得知道该到哪里去办理纳税申报,毕竟现在离3月31日只有40天的时间了。小会计们日子过得很辛苦,兼职的、代账的、开网店的、做个体的不少,收入不高,年所得没有12万元以上,也还过得去。好吧,其实“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大都和小会计们一样,也是有着这样那样不同的收入来源,那么纳税申报地点该怎么去确定呢?其实很简单,记住凡人编的一段顺口溜就行“有单位的随单位,两处以上选一个;无单位看经营地,无经营选户籍地;户籍常住不一致,两地自主选一个;纳税地点一选定,变更之前先备案。

“有单位的随单位,两处以上选一个”

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无论你的收入种类有多少,都在什么地方,都应当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都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单位看经营地,无经营选户籍地”

纳税人的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其纳税地点的选择要看纳税项目来决定。主要看纳税人年所得项目中是否有生产经营所得(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如果有,就应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如果纳税人多地经营的,和多处任职一样,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如果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在纳税项目中又无生产经营所得的,那么就应向纳税人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户籍常住不一致,两地自主选一个”

如果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在纳税项目中又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纳税人应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果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应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地点一选定,变更之前先备案”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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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说税:个人所得税申报之关于纳税申报地点的那些事儿

原创 2018-01-27 李欣 凡人小站


个税申报有多难,恰似一帘春雨催人眠。好吧,正所谓会者不难,难者不会,想必这三天下来,小会计们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和地点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了吧。但是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说,除了“年所得12万元”纳税人的年度申报,还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以及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甚至于还有更为复杂的取得所得的情形的,这些又该去哪里办理纳税申报呢?

这时小会计甲又站出来了“恩,这些情形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地点是不是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申报地点一样的啊?”(几次答错后,小会计甲的底气明显有些不足)

“肯定是不同的。”

这个不同很好理解,“年所得12万元以上”申报是一个综合的年度申报,申报纳税人要对一年内全部11项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的收入(所得、应税所得)等情况,进行全部的无遗漏的申报,虽然大多数情况下不需要补退税款,但却是对纳税人全年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的综合报告。在这种情况下,纳税申报地点会因为纳税人单项单笔收入纳税地点的不同而面临着许多的选择,因此必须有一个确定规则来规范纳税地点的选择方式,以止息纷争。而对于其他的几项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形,都是单一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地点的确定没有过多的选择。但是,即便是相对固定和简单,但是也会因收入类型的不同、取得所得的地点不同而差别很大,很容易就会出错。在税法中是区分不同的所得项目来规定的,具体如下:

1.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申报地点选择某一单位所在地。首先纳税人在多处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同时,应当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工资薪金的税率分别扣缴个人所得税。然后,纳税人对当月取得的多处工资薪金所得,要合并计算并申报补缴个人所得税款。纳税人自行申报时,可以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在户籍地与常住地中自选一地并固定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申报地点,与纳税人在境内有没有任职受雇单位,有没有投资经营产业无关。只要有境外所得,就需要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选择户籍地或是常住地申报纳税。

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个人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个人投资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要区分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不过,选择后,除特殊情况外,五年内不得变更。

6.其他纳税人需要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其实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期限、申报地点很简单,只要小会计们区分好申报类型,理清楚申报期即,记着别弄混了申报、汇算清缴和12万元年度申报的事项,只要记住:单项收入分项申报,地点期限各有规定;12万元综合申报,地点确定要按顺序。确定申报地点真的很简单!

凡人话音刚落,小会计们异口同声地问:个人投资兴办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并缴纳呢?

是不是大家都想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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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说税:个人所得税申报之掰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那些梗

原创2018-01-28李欣凡人小站


在小会计们在强烈要求下(恩,凡人数了好几遍,就一个,不过我数一遍就算加上一个,数上几百遍,自然就是强烈要求了),今天就和大家一起掰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该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大家都知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翻遍《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没有见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字眼,那么为什么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税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国务院2000年时,发过一个文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决定,自20001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就是缘起。

其一:谁是所得税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既然是缴纳个人所得税,那当然是个人独资企业或是合伙企业啦……”小会计甲话还没说完,看着一旁的小会计们都用“钦佩”的眼光看着自己,接着嘟囔“难到又错了……”

“恭喜你,这次终于正确了一次”凡人顿了一下,看到小会计甲正准备雀跃起来,接着说了“终于知道这次自己又错了一次!!!简直就是‘抢答题送分童子’”

既然是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纳税人肯定是个人。个人独资企业简单,投资者就是纳税义务人;而对于合伙企业则比较复杂,合伙企业所得税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无论企业名称叫得多么响亮,企业本身都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他们的投资者、自然人合伙人、法人(其他组织)合伙人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其中,投资者、自然人合伙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二:应纳税所得额怎么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确定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合伙企业投资者分配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三个原则确定:有合伙协议约定的按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

其三: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怎么办?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应该是分别计算吧?”小会计乙不确定地问凡人。

“小会计甲,这个问题你怎么看?”凡人一招乾坤大挪移出手。

“这个我知道,个人独资企业是,合伙企业不是!昨天说的我记着呢”一边翻本子一边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一看就知道了嘛。

“不愧是‘明灯’。合伙企业基本正确,个人独资企业嘛,也是合并计算。”

“又错了?这不是你昨天说的啊,我都记着呢。”

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是合并计算,分别缴纳;兴办的企业中有合伙企业的,是合并计算,合并缴纳。具体如下:

一是汇总计个税,选择扣费用。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依据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二是亏损可弥补,跨企业不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但是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三是分期先预缴,年度再汇算。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投资兴办的企业中有合伙企业的,要注意此处预缴申报与汇算清缴申报地点的差异),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五是合并先计税,申报另处理。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将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合计后,按总额确定适用税率,并分别以兴办企业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将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合计后,按总额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缴税款,在依法确定的申报地点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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