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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外经营收入以及补充申报涉及补缴税费是否属于偷税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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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0 15:11: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账外经营收入逾期申报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函[2003]309号            2003-08-04




温岭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对自行申报应否鉴定为偷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局管辖的纳税人(温岭市太平路菜市场)采用账外设账方式设立会计账簿,申报纳税时,仅就部分账簿记录进行申报纳税,该行为属"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要求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的规定;但该纳税人慑于法律的威严,在税务部门立案检查之前,对账外经营收入进行了申报纳税,因此,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偷税必须同时具备行为违法和结果违法的规定,该纳税人上述行为未构成偷税。对此违法行为,你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纳税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三年八月四日


http://www.shui5.cn/article/c5/1217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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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20 15:16:32 |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


税总函〔201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2009年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16〕13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该企业为部分管理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该企业税前扣除的上述支出,是企业真实发生的支出。

根据你局提供的材料:

一、除本案所涉及稽查外,未对该企业进行过其他稽查立案处理;

二、除本案所涉违规列支行为外,未发现该企业成立以来存在其他违规列支行为;

三、本案所涉该企业为部分管理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已在当期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据此,从证据角度不能认定该企业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

综上,我局同意你局的第二种复核意见,即不认定为偷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19日


http://www.shui5.cn/article/e9/1041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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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20 16:22:33 |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3〕196号             2013-04-19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的请示》(晋地税发〔2012〕1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

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19日


http://www.shui5.cn/article/96/82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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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20 16:24:19 |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


国税办函〔2007〕513号              2007-05-05



最高人民检察院:

《税收征管法》未具体规定纳税人自我纠正少缴税行为的性质问题,在处理此类情况时,仍应按《税收征管法》关于偷税应当具备主观故意、客观手段和行为后果的规定进行是否偷税的定性。

税务机关在实施检查前纳税人自我纠正属补报补缴少缴的税款,不能证明纳税人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不应定性为偷税。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五日

地方税局答疑——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国税函[2005]402号)文第三条:对于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其实际应纳税额大于税务机关核定数额的差额部分,应据实调整定额数,不进行处罚。是否有效?是否适用我省?如适用,那检查中发现超定额未申报纳税行为意味着不能定性为偷税吗?

答:您好,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2007年1月1 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其定额。

《福建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以当期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填报纳税申报表,并缴清税款。

(一)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

(二)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

(三)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范围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缴纳税款的;

(四)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

因此,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3-09-26


http://www.shui5.cn/article/3b/103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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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国税函[2005]402号              2005-4-18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认定事宜的请示》(大地税发[2004]1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企业向消费者赠予消费卡,消费者持卡在该企业消费的,对企业按国税函[2004]10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计征营业税。

二、企业向临时雇用的“技工技师”支付的报酬,按“劳动报酬”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劳务费全额在税前扣除。

三、对于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其实际应纳税额大于税务机关核定数额的差额部分,应据实调整定额数,不进行处罚。



http://www.shui5.cn/article/78/442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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