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局警示函】恒信东方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5110万元,2018年还确认了17家大同客户收入7646万元,证监会以审计机构未对其关联方的识别执行充分审计程序、对异常事项核查不足等问题,对事务所及两名CPA出具警示函
证监会于2020年12月23日发布〔2020〕191号警示函,披露恒信东方(300081.SZ)董事和晶同时担任中科北影(北京)科技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中科北影)董事,2018年度恒信东方确认中科北影收入15,334,676.69元,但公司未将中科北影识别为关联方,未披露公司与中科北影的交易及往来款项余额。证监会北京证监局认定,审计机构未对关联方的识别与认定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此外2018年,恒信东方确认了17家山西大同客户收入7,646万元,上述客户注册时间较短、部分客户已工商注销,与上述客户之间的交易金额高于注册资本。证监会北京证监局认定,审计机构对相关异常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不充分。证监会对大华事务所及两名CPA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大力税手注:根据恒信东方2019年11月9日发布的确认关联交易公告,恒信东方全资子公司中科盘古与中科北影2018-2019年签署的技术合同和投资合同金额共计5110 万元,均属关联交易。
《恒信东方300081关于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2019.11.9】详细披露如下:
一、关联交易事项概述
经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与所聘中介机构在工作中发现,公司一名董事(现已离任)曾兼任中科北影(北京)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北影”)董事职务,经了解该任职情况原委后,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并出于审慎性考虑,判定中科北影为公司的关联方,公司全资下属公司北京中科盘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盘古”)与中科北影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一)中科盘古与中科北影的交易:
2018年9月1日,中科盘古与中科北影签署《技术开发合同》,合同金额450万元;
2018年9月6日,中科盘古与中科北影签署《软件销售合同》,合同金额260万元;
2018年9月6日,中科盘古与中科北影签署《设备购销与集成测试合同》,委托中科盘古完成示范项目所需设备的采购及集成测试服务,合同总额760万元;
2018年11月1日,中科盘古与中科北影签署《技术转让合同》,转让价400万元;
2019年7月16日,中科盘古与中科北影签署《硬件销售及平台集成实施合同》,中科北影委托中科盘古采购硬件设备,并在中科北影指定位置完成展项平台集成实施工作,合同金额240万元。
(二)公司投资中科北影
2018年3月5日,公司与北京中科美视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视觉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青年电影制片厂及中科北影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公司以人民币3,000万元认购中科北影新增的111.11万元注册资本,占中科北影增资后注册资本的10%。《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如中科北影未能完成相关业绩承诺,则公司有权选择:A.要求北京中科美视创意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收购公司持有的中科北影全部股权;B.要求中科北影回购公司持有的中科北影全部股权;或C.按照各方共同认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重新评估目标公司估值,对公司持有的中科北影股权比例进行调整。如公司选择前述A项或B项处理方式的,股权收购款或回购款按照增资款加计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019年7月29日,公司、北京中科美视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及中科北影签署关于股权回购的《合作协议》,鉴于中科北影业务方向及商业模式调整,2018年未及时完成原投资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公司要求中科北影回购其持有的全部股权,中科北影承诺将于协议签署日120日内向公司返还全部增资款及按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目前,公司已收到部分回购款。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共计5,110万元,根据《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敖都吉雅、周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91号》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敖都吉雅、周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0-12-23
〔2020〕191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敖都吉雅、周龙: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东方或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大华审字〔2019〕003704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方审计程序
恒信东方董事和晶同时担任中科北影(北京)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北影)董事,2018年度恒信东方确认中科北影收入15,334,676.69元,但公司未将中科北影识别为关联方,未披露公司与中科北影的交易及往来款项余额。你们未对关联方的识别与认定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函证程序
1.收入及往来款函证
一是对回函盖章单位与发函单位不一致、发函与回函地址不一致等事项,未进一步执行审计程序,涉及金额909.34万元;二是未留存发函、回函快递信息,未留存回函原件,涉及金额2,378.3万元。
2.银行存款函证
一是未对部分账户执行函证程序,涉及金额896.55万港元;二是对回函盖章单位与发函单位不一致、发函与回函地址不一致等事项未进一步执行审计程序,涉及金额1,837.56万元;三是询证函相关底稿中未见审计人员与银行人员签字,涉及金额422.87万元;四是未留存发函、回函快递信息,涉及金额15.67万元。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存货审计程序
1.存货减值测试
子公司东方梦幻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梦幻)期末存货余额130,746,654.19元。其中,原材料16,150,942.98元、库存商品25,675,425.10元、生产成本88,920,286.11元。你们对生产成本执行了存货减值测试,未对原材料和库存商品执行减值测试。
2.存货监盘
子公司广东世纪信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期末存货1,426万,超过重要性水平,你们未执行期末存货监盘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四、收入成本审计程序
2018年,恒信东方确认了17家山西大同客户收入7,646万元,上述客户注册时间较短、部分客户已工商注销,与上述客户之间的交易金额高于注册资本。你们对相关异常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不充分。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五、商誉减值审计程序
你们在商誉减值审计过程中利用管理层评估专家的工作,但底稿未见充分复核评估师所用关键参数合理性的相关记录,包括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选用的预测期增长率、毛利率、利润率、折现率等信息。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12月14日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2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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