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行政监管】因新生飞翔2017年对乐视网等4家客户确认广告收入共6504.78万元(广告服务互换3233.96万元、机身广告1840.3万元、杂志上机服务1430.52万元)、每项收入单笔金额偏大——会计师事务所未就收入的公允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被海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中国证监会海南证监局于2019年10月29日发布〔2019〕24号处罚决定书,针对海南新生飞翔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生飞翔)2017年财务报表存在的问题,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主要问题列示如下:
一、2017年新生飞翔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广告服务互换业务确认的收入及成本金额均为18,867,924.53元,与蓝海云数字内容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相关业务确认的收入及成本金额均为13,471,698.15元,上述两家公司均属新生飞翔年度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你所未充分考虑此类广告服务互换业务较其他业务单笔金额偏大、非现金结算等特殊性,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未就相关业务收入确认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新生飞翔约定为优视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提供机身广告服务,合同金额为18,403,000元。“该项业务收费明显高于同期其他现金交易客户,你所未对大额差异情形进行关注、分析,未能发现并正确处理审计证据存在的不一致情形。”
三、2017年新生飞翔为北京沃美广告有限公司提供杂志上机服务确认收入14,305,188.70元。“同期未与其他客户发生同类业务,你所未就相关收入的公允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海南证监局《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ofhan/gongg_7135/201911/t20191104_365435.htm
发布机构: 海南局 发文日期: 2019年10月29日
名 称: 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19〕24号
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24号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我局于2019年7月至8月对你所执业的海南新生飞翔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生飞翔)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一、2017年新生飞翔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广告服务互换业务确认的收入及成本金额均为18,867,924.53元,与蓝海云数字内容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相关业务确认的收入及成本金额均为13,471,698.15元,上述两家公司均属新生飞翔年度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你所未充分考虑此类广告服务互换业务较其他业务单笔金额偏大、非现金结算等特殊性,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未就相关业务收入确认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新生飞翔约定为优视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提供机身广告服务,合同金额为18,403,000元。该项业务收费明显高于同期其他现金交易客户,你所未对大额差异情形进行关注、分析,未能发现并正确处理审计证据存在的不一致情形。
三、2017年新生飞翔为北京沃美广告有限公司提供杂志上机服务确认收入14,305,188.70元,同期未与其他客户发生同类业务,你所未就相关收入的公允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所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19年10月29日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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