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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各地口径整理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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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各地口径整理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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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4 23:27:13 | 只看该作者

异地缴纳社保的个税扣除问题

异地缴纳社保的个税扣除问题

各地税局

地区口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财会〔2006〕18号:

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依法缴纳(包括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用人单位为在非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广州地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9)148号

四、关于异地缴纳社保费税前扣除问题

个人因社保关系在外地而在异地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能够提供相关缴费凭证或证明文件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税前扣除。对采取全年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纳税人可以从缴交当月起按照实际缴费月份数进行分摊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北京设立的部门可在北京办理税务登记,并建立银行账户,北京员工工资通过北京账户支付,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海南地税

海南地税纳税咨询库 2015.6.26

http://www.tax.hainan.gov.cn/hnportal/member/guestbook_detail.jspx?id=71961

母公司人员在控股子公司任职薪酬社保公积金所得税扣除   2015-06-26

内容:母公司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在母公司,派往控股子公司任职,工资薪金在控股子公司发放并由子公司代扣代缴个税,社保、住房公积金则由母公司以控股子发放的工资薪金为基数计算代缴后再由子公司付给母公司,母公司开收款收据并附上代缴社保公积金凭证复印件给控股子公司入账。请问:1.控股子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及由母公司代缴的社保公积金能否在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母公司名义代缴的社保公积金在子公司计算个税时扣除有无问题?允许或不允许的政策依据?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因此,若能提供资料证明子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则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母公司名义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不能在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母公司为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符合相关规定的,不超过员工任职当地标准的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201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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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4 23:28:47 | 只看该作者



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各地税务机关

地区口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 监 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

一、关于试点地区问题

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为:

(一)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二)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含巩义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宝鸡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不含所辖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征管问题

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标注:这儿的文件支持的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单位为员工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并没有规定支持政策说可以税前扣除。因为这与补充医疗保险还是不同的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

如下问题摘自国税总局原来的咨询问题,因国税官网改版,相应的信息不再显示,仅供参照。

问题一:企业为部分高管支付的保险费可否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31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企业只为部分高管支付的保险费,能否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5%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企业仅为部分人员支付上述保险费,则不得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注:全体员工是关键,但并不要求所有员工一个条件,也没有限制说因为刚入职未办就不是全体员工。

问题二:补充医疗保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2年4月30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补充医疗保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比照补充养老保险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意见: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替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应当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暂不能比照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供参照个税的政策,当下多认为是个人所得需要计个人应税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热点问题 2018.1.2

问:纳税人当月既发放工资薪金,又发放了全年一次性奖金,还购买了带税优识别码的商业健康险,该商业健康险能否选择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前税前扣除?(2018-01-02)

http://12366.chinatax.gov.cn/rdwtWebBLH_rdwtShow.do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的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因此,纳税人当月既发放工资薪金,又发放了全年一次性奖金,还购买了带税优识别码的商业健康险,该商业健康险可以自行选择在当月工资薪金或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00元/月,且不得重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热点问题 2018.1.2

问:员工为亲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能否在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前扣除?(2018-01-02)

http://12366.chinatax.gov.cn/rdwtWebBLH_rdwtShow.do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附件的的规定,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投保人范围:本合同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投保人可以委托其所在的团体组织代为组织办理投保相关事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的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员工为亲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不属于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北京国税

如果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采取的并不是商业保险的形式,而是企业自管的形式,即:企业自己给员工报销,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对于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从税前扣除,对于企业未对外支付而采取自管形式列支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不予从税前扣除。

目前补充养老保险均为商业保险公司开设的商业险种,对于补充养老保险的险种并未划定具体范围,而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请问如何判定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

对于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其通过商业保险公司为员工缴纳的具有补充养老性质的保险,可按照财税〔2009〕27号的有关规定从税前扣除。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的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性质可以从保险产品的名称予以分析判定,例如年金养老保险的产品名称中有“养老年金保险”字样。

注:未对外支付而自管形式列支的补充医疗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苏州工业园区地税

【苏州工业园区地税】个人所得税2017年1-7月每日热点问题解答汇总 2017.6.20

2取得两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应如何扣除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2017年06月20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第三条的规定,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河北国税

企业仅为部分员工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16.3.30 (发布时间:2016-03-3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企业仅为部分员工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不符合财税〔2009〕27号文件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条件,相关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河南国税

企业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2011.8.10 (发布日期:2011-08-10)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深圳国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税前扣除 2016.3.2 (发布日期:2016-03-02)

7.大病医疗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大病医疗保险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大病医疗保险如果按其性质属于补充医疗保险范围的(例如2015年度深圳市实行的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且属于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8.为员工支付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若属于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则可以税前扣除,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9.报销以前年度员工医疗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企业报销以前年度员工医疗费应在追补至医疗费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江西国税

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项目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2011.2.10 (发布日期:2011-02-10)

二、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其他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根据该规定,在商业保险机构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商业保险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调查中发现,一些效益较好的大型企业、垄断行业,为投资者和本企业职工购买国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以外的商业保险,变通名义,在税前列支。有的还把为离退休人员购买的保险费也混入其中一并税前扣除。纳税人需要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因此,企业按照国家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浙江国税

《浙江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09]1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浙劳社[2002]149号)的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扣除的企业实际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企业在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支出;

二、企业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必须是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后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才能享受的;

三、企业办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必须用于参保人员的医疗性支出。

东莞国税

东莞国税咨询热点问题2014年4月 2014.5.5(发布日期:2014-05-05)

13.问:我想问一下,通过什么方式交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才算是可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比如说上交到什么机构才可以税前扣除?上述两个保险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是如何计算扣除的?上述两个保险金的税前扣除条件是什么?需要上交什么证明材料?上述这些问题的解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根据财税[2009]27号文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目前来说,补充养老保险的主要形式是企业年金,企业可通过建立企业年金的方式实现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具体内容可查看《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04]20号)。符合该办法的企业年金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注意企业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不属于补充养老保险范畴,不得在税前扣除。

注:不予认可,是不是有些超出认定范围了。

(3)、补充医疗保险方面,如果当地社保部门实施了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应通过社保部门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凭社保部门出具的缴纳凭证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若当地社保尚未实施补充医疗保险的,可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可按补充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注意若企业只是部分员工参加补充保险,而不是全体员工都参加补充保险,应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工资总额作为扣除基数。

注:这个意见有点怪,放弃了全体的前提扣除条件,基数可以调整。同时还要求通过社保部门购买补充医疗保险,有这个规定没?地方性的?

(4)、符合上述要求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按财税[2009]27号文的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不需办理备案,但应准备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辽宁地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

(十七)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同时,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中不包括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费。因此,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注:有的企业认为我们能不能作为福利费呢?这还是要穿透的,福利费的外衣盖不住不得扣除的面目。

苏州国税

苏州国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

例8:公司按照规定自行建立、自行集中、自行管理(不汇入医保部门等第三方)的补充医疗保险能否税前扣除?(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根据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苏劳社[2002]4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也可以由企业或行业自行管理。”财税[2009]27号文件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支付”,而不是“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此在企业自设账户管理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计入单独账户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等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注:苏州国税重新解读了“支付”,从小账管理的角度,小编认为这已经转给员工使用的额度了,再考虑人家是不是真花了,就没有太多必要了。

9、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障性缴款能否税前扣除?(园区国税特服号2014年12月热点难点问题解答)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学习理解]

一、基本理解

补充养老保险费与补充医疗保险费,是有别于基本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要求的,属于鼓励类的范畴。对其扣除的标准界定了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限制。当前,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现实当中存在的情形比较多,由此也引起部分如何认可的争议。

由于两者在个人所得税上,无论是个人承担部分,还是公司缴纳的部分,都视为个人取得所得进行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下年金递延纳个人所得税已得到实践,但是补充养老保险的其他产品却未应用起来。

二、事例应用

(1) 适用人员的范围

对适用人员的范围,《实施条例》规定的是投资者或者职工,在财税[2009]27号文中规定的是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对《实施条例》中的“投资者”的界定我们没有找到依据,但是就企业所得税的原则来理解,投资者也应属在企业任职、工作,才有相应的列支条件,否则只能取得分红的权利。

财税[2009]27号文中提及的全体员工的概念,很多人理解如果只为部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那任何支付的金额都不能税前扣除。不知是27号文有意为之,还是从整体标准计算限额为计算出发点,对其规定为全体员工的范围,我们持支持态度,对由于年度内人员的变化、手续的办理的情形,属正常的差异事项,应予以认可。

有的企业为高管办理的相应保险,有别于一般职工的保险险种,此时虽然符合了全体员工的范围,但其享用的标准不一样。这种情形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行为,不必拘泥于全体员标准一样的苛求。

(2) 适用计算基数的问题

在基本社会保险中我们已探讨,对于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采用的工资总额的概念,而且是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我们倒不建议使用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来作为计算标准,当然以当年度的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作为计算标准,也造成与事实的不符。实际上,只要企业缴纳的比例是低于工资总额的5%,这里的工资总额或许是包括企业计提的部分,我们也应认可其账载金额,并作为税收金额,此时注意看企业是否有实施的合作机构,并定时的进行缴纳,如果只计提未缴纳,此情形下可以不予认可,暂行纳税调增处理。

以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的5%来计算限额,很有可能造成企业虽按合规比例缴纳,但是出现纳税调增的情形,而之后年度如出现限额空间,能否再转回原来调增的部分,也没有合适的依据。2014年版本的纳税申报表有潜意识的表达了用当年度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计算5%限额,这相当于是对于财税[2009]27号文件中的“工资总额”的一个新的解读。

(3) 之后年度补缴的情形

承对基本社会保险费用的理解,补缴性质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应允许之后年度予以扣除,当然现在来看,要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的5%以内才可以,如果无法扣除完的,只有追溯进行了。但操作上还是比较麻烦的。

(4) 对于支付的理解

只计提不支付的,将不符合扣除的条件,但是如何理解支付,由于实践当中保险的实施方案的不同,也有可能税务机关有不同的认定。

对于当前实施的年金的实施政策,都明确了对其支付的理解,通常看是否有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的文件,与合规的托管机构进行托管的合同来判断,而不仅仅是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保管计提的年金。

对于补充医疗保险,则显得较为复杂,这是与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有关。补充医疗保险的办理有通过社保部门的、通过商业保险公司办理的,还有企业自管的形式。如《京劳社医发[2001]16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禁止以人均形式发给参保人员。京劳社医发[2003]52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在单位自管基础上,为扩大资金的共济能力,鼓励中、小型企业实行行业统筹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

结合其他部门的形式要求,通过社保部门办理的,并且支付保险费的,是最易获得认可的。从补充医疗的管理形式上来看,其中可以自管,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来管理,并非一定涉及到社保局的工作程序。同时由于市场行为的多样性,让社保局出具证明比较难(如调查、取证)。我们认为在报销或支付后进行税前扣除的依据是合同、发票等真实的行为表现。

而对于自管的形式,一直以来备受争议,我们倒认为企业应作为风险事项进行管理,当然税务机关也应承认其他部门的文件来结算审核企业实际上的实施情形,而不是简单从自身的判断来理解,本身企业拨付的补充医疗保险也相当于形成了一个备用账户,与存入保险公司没有本质的差异,当然有的地方税务机关也认可了这种自管的形式,这种理解的“胸怀”实属值得“尊敬”。当然我们建议是支付给保险公司处理。

(5) 商业保险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办理

补充医疗保险在较多时候容易与企业自行办理的商业保险混淆,尽管补充医疗保险较多也是通过商业保险公司来运营的。由于保险行业的竞争,近年来不少保险公司所开发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更多的加入了投资型、基金型的内容,这部分保险费,只有在细读合同之后才能发现,在发票上往往只表现为“补充医疗保险等”字样,因此不属于补充医疗保险的配带保险支出应属商业性质作纳税调增。无论是中介机构还是税务机关都应重点关注相关的合同约定内容。

(6)商业健康保险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没有支持

尽管我们支持商业健康险的个税优惠政策,但是如果是单位购买的,在企业所得税前仍视为商业保险,且与补充医疗保险并不等同,关于这一点需要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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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费用是否计入个人所得

各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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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地税

【合肥地税】体检费是否需缴纳个税 资料来源:合肥地税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17-03-24 12:10

http://www.ahhf-l-tax.gov.cn/hefei/nszx/sszx/1490302053137997.htm

请问公司为员工体检支付的体检费需要缴纳个税吗?  

解答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因此,体检费用不在个人所得税免税范围内,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中国税务报

【中国税务报】员工体检费是否缴税 (作者单位:新疆北屯地税局)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7187

属于企业工作性质要求的体检费支出,比如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体检费,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人人都有的、福利待遇性质的体检费,是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为员工支付的体检费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应该根据体检的性质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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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人员提供独立劳务——有关劳务费发票的开具和税收凭证问题

各地国税

地区口径

江西国税

营改增问题解答(九)2016.8.22

江西省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由江西省国资委监管,主要从事招标代理、融资租赁、工程咨询、造价等业务。为此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聘用专家进行评审。产生的评审费金额小、人数多,无法签订服务合同,公司一直以专家劳务费或服务费的形式按月或按季度将个人金额汇总到地税局代开发票。营改增后,我公司可否参照原地税做法到国税汇总代开发票?


答:鉴于专家评审费的金额小,人数多的特点,在总局明确之前,暂允许由江西省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按月汇总专家评审费并填写汇总清单(专家费报销单),清单上注明专家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专家评审费金额等详细信息,并经评审专家签字确认或出具委托授权书后,由江西省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评审管理办法及资费标准报办税服务厅留存备案。对评审专家月评审费在3万元以下(不含税)的可按规定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标注:特殊允许的案例,我们发现,在营业税时,公司一直以专家劳务费或服务费的形式按月或按季度将个人金额汇总到地税局代开发票。营改增后,江西国税也是暂允许其继续汇总代开,但我们发现,这儿并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普通发票。因为关于保险个人代理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特别规定的适用情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一(增值税发票管理类)2016.11.7

促销员的劳务报酬,营改增后是否可以由企业凭工资发放表统一到国税代开发票?不同的促销员能否开在一张发票上?


答:由促销员自行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福建国税

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8.5)2016.8.11


我公司临时聘请在校学生从事销售业务,劳务费发票可以由我公司汇总代开吗?可以代开专用发票吗?税率是多少?


答:符合规定的个人代理人可以由你公司按规定申请代开发票,对按规定已经征税的个人代理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3%。


我公司邀请部分专家进行培训授课,支付的培训费是否能够由我公司申请汇总代开发票


答:不属于个人代理人,不能汇总代开发票。

天津国税

营改增的这些问题你明白了吗?7月15日    2016.7.15

集中聘用大量临时工,代开发票费时费力,有没有简便的方法?


保险公司、学校等临时聘用大量营销员、外聘教师等劳务人员,在支付劳务费时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业务数量较大。我市税务部门准许对上述情况实行合并收入代开发票和委托办理代开票,并制定相应的后续监管措施,防范代开发票风险。此前需要一次性代开数十份发票的业务,现在只需开具一张即可完成,有效地减轻了企业负担。

海南国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金融业2016.8.17


关于证券公司申请代开评审费、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发票时等,需要提供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因此,证券公司在申请代开评审费、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发票时应提供上述服务提供方的身份证原件。


标注:按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的规定,应该由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凭有关证明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而上述证券公司是付款方,不能申请代开发票。应该由讲课的专家等申请代开发票给证券公司,而不是证券公司去申请开票。当然,收款方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相关税收文件并没有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文件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一个特殊的规定,不宜扩大化的认为都是可以接受服务方汇总向税务机关代开提供服务者的发票。

广东国税

专家劳务费涉及的发票开具及税收问题 建筑业营改增中心 (摘自网络)2017.12.18


问:公司根据合同需要外聘专家并一次性支付给专家的个人的劳务报酬(有代扣代缴个税),我司可否列表支出专家劳务报酬?还是需要发票入账?如需发票,如何开具?需要交纳哪些税费?


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没有取得合法凭证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则不可扣除。


三、提问不够清晰,如您指的是个人提供劳务,根据《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因此,若符合上述规定的个人,可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具体所需资料如下: 1.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四、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的规定,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此外,根据《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规定,经国、地税局协商,可由国税局为地税局代征有关税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现行规定需由主管国税局为其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主管国税局应当在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除销售免税货物外)的同时,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如个人(自然人)提供劳务达到上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征收率为3%,并由国税局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系列漫画:NO.6 聊聊发票那点事之——劳务费是否可以列表发放?


只有单位内部职工为企业提供的劳务不属于应税行为,公司雇专业人员做维护工作,属于接受独立劳务,应当由专业人员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作为公司税前扣除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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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18 21:49:46 | 只看该作者

【年会(尾牙)】各种开支下各种个税情形、各种发票、各种税前扣除、各种税务检查...


先看看可能有关联的税务机关的意见

第一个:江苏泰州国税(摘自泰州人民政府网亲民税务12366)

公司年会上员工抽奖的奖品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5-05-05 16:3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2项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从上述两项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向本单位以外个人发放奖品应属于“其他所得”,而本单位员工年会抽奖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性质所得,因此公司年会上员工抽奖的奖品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第二个:湖南怀化地税

请问,单位组织一年一度的年会活动,其中有些员工获得了单位提供的抽奖奖品,该事项是否涉及员工个人所得税?如是?适用何种税目、税率?谢谢!
发布时间:2014-03-28     来源:怀化市地方税务局

您好!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2号)第十条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您获得单位年会提供的抽奖奖品,需要按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有关具体涉税事宜,请您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详细咨询。

第三个:摘自网络,浙江绍兴地税绍市地税稽罚字〔2015〕91号

2013年1月、2014年1月,在公司晚会中进行抽奖,支付奖品33600、131259元,未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720元、26251.80元。2014年11月,在公司征文活动中支付奖品4762元,未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52.40元。

第四个:青岛地税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该单位2012年购买礼品并在年会上抽奖发放,金额192000.00元,未代扣个人所得税;支付本单位职工绩效考核奖金33300.00元,未代扣个人所得税。2013年购买礼品并在年会上抽奖发放,金额52000.00元,未代扣个人所得税;发放双薪及考核奖,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4年发放双薪及考核奖,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该单位2012年应按“偶然所得”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38400.00元,按“工资薪金所得”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3225.00元;2013年应按“偶然所得”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0400.00元,按“工资薪金所得”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1761.31元;2014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1339.47元。

第五个:南京日报“南京地税微税厅”

年会上抽奖所得是否要缴纳个税

某公司会计问:自己单位在年底的时候购买礼品8万元并在年会上以抽奖方式发放,这部分礼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的礼品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因此,在公司年会中发放奖品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本单位员工在年会上抽奖取得奖品,应当合并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在公司年会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人员(如客户)以抽奖方式赠送纪念品,应按“其他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瞿建峰 吴巍

第六个:天台地税,迎春晚会抽奖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7-03-22

案情简介

近日,县地税局对我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14年春节举办的迎春晚会中举行抽奖活动,共派发了价值50690元的奖品,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法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50)之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的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案中,县地税局就此项事实责成该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13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为,对该公司应扣未扣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的50%罚款计5069元。

天台县地方税务局

第七个:佛山地税,员工在其任职公司举办的年度抽奖活动中,取得的奖金是否要计算个人所得税?

发表时间: 2018-02-01 10:25

答:根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员工在其任职公司举办的年度抽奖活动中取得的奖金,应一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总结表格如下(当前是否如此请进一步确认适用):

地方

员工抽奖按什么算个税

佛山地税

按工资薪金计算员工抽奖的个人所得税

南京地税

怀化地税

泰州地税

天台地税

按偶然所得计算员工抽奖的个人所得税

青岛地税

浙江绍兴


早之前,《中国税务报》有一篇文章,是这样的:

临近年底,某单位工会组织全体职工参加文体活动,用工会经费对取得名次的职工发放奖品,并举行抽奖活动,单位应对获奖职工扣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同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个人抽奖所得奖品,属于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应当按照“偶然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对每个员工发放的奖品,属于因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工会要跟单位合并计税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这儿显然是提到的要合并的意思,通常工会也没有自己的申报主体,因此考虑到合并也未尝不可,但小编认为工作既然是独立于企业的一个主体,相当于工会体系中的组织,应自己算自己的才合适一些,现实的问题是全夸更务实一些。】

小编在此再整理一个工资薪金的个税表格:

级数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如果奖励较大,20%的税率还是值得去争取的,下面我们就进行适当的分析一下我们的理解。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年会,年度会议,还是年度答谢会,员工庆功会,还是团队建设费?这儿并没有一个定义,我们需要结合不同的情形来分析。

第一项支出:基本支出

从费用的支出来看,支出并非是简单的就是招待员工,而从会务费支出看,分不清的按收入比例。小编认为不宜直接全部认为属于福利费,因为年会本身是综合的功能,其中也有工作的相关性。

事项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场地费用(承办会议方式)
通常取得会务费发票,可以直接作为会议费税前扣除
取得会务费发票,认为可以抵扣,除非你都不得抵扣事项。
场地租赁(不提供会务服务)
取得经营租赁的发票,仍可以作为会议费税前扣除
不动产租赁,可以全额抵扣
会务物料,第三方服务费用
会议费
会议费
餐费
小编认为按福利费比较顺一点,其中虽然也有外部人吃的邀请客户,但也并不需要分那么清(真要分也行,业务招待费)
竟然还有人认为不得税前扣除,认为是为员工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不相关的费用,小编认为绝不是简单粗暴的这样理解
餐饮服务,不得抵扣,但如湖北、安徽货劳认为可以并在会议费中一并开会议费,小编持保留态度,但也有认为紧密组合的可以放,看理解吧,兼营的事,单独的经济约定,分开。如果是第三方外包的单独开具发票的,只能不是抵扣
交通费用
会议费参照,分单位与招待外单位的人
会议费参照
住宿费用
参照会议费,分单位与招待外单位的人
会议费参照
演艺人员
会议费参照,注意个人代扣代缴个税,发票等
会议费参照
娱乐支出
福利费或业务招待费,分单位与招待外单位的人
不得抵扣,开成会议费也可能有,但这跟配套离得更远了一些
礼品支出(购物卡)
福利费或业务招待费
用于员工福利不得抵扣,业务招待赠送需要考虑视同销售,对于视同销售,也有认为不作抵扣,小编倾向于作视同销售,因为是无偿赠送了,并不是消费环节终止在企业了
购物卡没有增值税的事

特别说明,谨慎起见,相关的支出,作为福利费一并核算(纯为答谢性质的会),有业务招待性质的,单独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

第二项支出:派发年终奖

年终奖无非是考虑一次性奖金的问题,请注意名字,国税发【2005】9号规定: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此时要注意派遣工发放奖金,是不是可以按一次性奖金套,要不要分直接发放还是间接发放,即套所得税的理解,小编认为这是两个税种的事,可以套用考虑。对于刚入职一个月的是不是公式算适用税率时仍可除以12,小编认为是可以的。

第三项支出:微信红包

个人之间发的算个人的,单位名义发的呢?

网络中总局对于微信红包的小文小编理解逻辑是对的,其中提到: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不到1元是不是不缴个税了?明细申报如何报呢?还有某企业年会撒钱的个税如何办?

第四项支出:人人有份的现金、实物、服务

事项
个税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现金
员工:工资薪金
外部:其他所得个税
工资薪金支出或福利费支出
实物
自产:公允价
外购:购入价
福利费不得抵扣或业务招待费:现场消费的不得抵扣,赠送的作视同销售(小编建议视同销售,语音中只提到了不得抵扣,未作延伸理解)
视同销售:公允价值
服务
自产:公允价
外购:购入价
同上
同上

第五项支出:抽奖的形式

主要在于个税的定性,是不是偶然所得还是其他所得,还是工资薪金所得?小编认为员工的适用工资薪金相关的个税计算,符合基本原则。

第六项支出:外包式的支出

年会全部外包,取得发票,入会议费?

如下是某年会运营者的宣传:

2016年1月,王先生在年会上获得36000元奖励,当月工资薪金所得3300元。如该36000元奖励作为张先生年终一次性不含税奖金。则公司该月应计征张先生个人所得税为:
〔36000-(3500-3300)〕÷12=2983.33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是105元。

应纳税所得额=〔36000-105-(3500-3300)〕÷(1-10%)=39661.11元

39661.11÷12=3305.09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元。

个人所得税=39661.11×10%-105=3861.11元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个人,而不是企业,所以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时,企业应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此处要注意是不是用工资薪金支出承担的,总局2011年28号公告提出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怎么样,如果你像我一样不是会计专业人员,一定已经懵了,而其3800多的税交下来,也只能心疼自己。

您可以通过年会大师派发红包,发奖金功能,让年会大师带你发红包。年会大师为您提供全额的技术服务发票,该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微信收取的手续费和所产生的税费需要您自己承担,前后加起我们需要向您代收10%的“手续费”

对比上面的案例,通过年会大师发奖金,王先生的奖金36000元,所产生的“手续费3600”元,表面上只是略微低于方案一,但是我们所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能够用作税务抵扣,实实在在的又省掉一笔费用。

目前已经有多家公司通过我们发放了奖金红包,我这里见过最多的就是300多人的年会发了4万的红包,是不是可以申请吉利斯世界记录了?

第七项活动:秒杀商品

并不视为员工的所得,认为是一项促销行为。此时就看如何解释此项活动。

如泰州地税、福建地税等的官网:顾客参加某公司的秒杀活动,花9元钱购买到原价为50元的商品,该公司是否需就差额部分代扣代缴顾客的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该公司举办的秒杀活动,相当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因此该公司无需就差额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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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3-4 17:51:10 | 只看该作者

【一次性奖金】各地税务局回复意见中的一个纳税年度内只允许采用一次的“意见”


深圳地税:

张女士在今年1月份取得部分全年一次性奖金,剩余的部分在3月发放,张女士在第一次取得年终奖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次取得年终奖时还可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信息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6-1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因此,张女士第二次取得年终奖时不能再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应并入到当月的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福建地税:

问:员工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分两次在不同的月份发放,第一次发放时已按特殊计算方法计征了个人所得税,第二次发放时还可以按特殊计算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员工第二次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不能再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应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山西地税:

关于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不同年度绩效工资时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回复

咨询内容:

某公司对公司高管实行年薪制,由于种种原因,连续两年的年终兑现工资在第三年度的不同月份分别一次性发放,请问:这两次发放的年终兑现工资每次都可适用国税发[2005]9号文所规定的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吗?若不是,该怎样计税?谢谢!

回复内容:

您好!对您的咨询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因此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做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的计算纳税,同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你提的问题比较笼统,公司高管实行年薪制,具体到每一纳税年度如何发放薪酬的办法不清楚,鉴于此,如果高管实行年薪制,连续几年都未发放各类奖金,只发放基本工资薪金,这两次发放的奖金可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执行;如果不是,只能按照实际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南京日报 20150825


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扣缴个税

某企业会计问:我公司2014年因年度考核延迟,到2015年1月份才计算发放2014年度奖金,并根据规定,按“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计算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根据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由于我公司在2014年中没有使用过该计税办法,请问我公司在2015年1月份按该计税办法计算发放的2014年度奖金,是属于2014年度还是属于2015年度?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方式是:(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同时根据文件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由于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实际支付(取得)时产生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义务)并计算相应税款,因此上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是指一个自然纳税年度,因此您公司“在2015年1月份按该计税办法计算发放的2014年度奖金,”是属于2015年纳税年度,根据文件规定在2015年度内不得再次使用该计税办法。                                  袁雪峰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二)》的通知

一、关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问题

纳税人在一个月度内分次取得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性质的收入,以一个月为一次,可以将其合并后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不同月份分次取得属于本年度和上年度(或下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性质的收入,也只允许选择其中一次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计税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即: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上述全年一次性奖金性质的收入,包括年终双薪、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第三只眼分析理解:

国税发【2005】9号规定: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1)普通理解是:先看实际发放月,其归属年度来判断,注意,并不是次月缴税其所归属的年度。于此理解,这就是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才不管你是东西南北哪个年度的一次性奖金呢。对于补发的工资,现在认追溯也越来越难了,之前大家还有理解上的共同语言。

(2)所属期:简单看,如果认可追溯发放,一个纳税年度,如果不加内,只允许用一次,似乎这句话还是可以认可归属期方法论的。但目前来看,这句的理解似乎也有此意不。

所以,大家无论如何,不要强调说是我们一年内发的是不同的年度的,或者是我们发两次,第一次是预发,第二次是清算发,这些都不保险啊,有理解,但是并不一定代表符合这个游戏规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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