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概述
按照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具体包括:(1)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2)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3)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4)税收协定股息条款;(5)税收协定利息条款;(6)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7)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8)其他协定待遇。
2、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0号公告)
3、申请条件
(1)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
(2)自行申报的非居民企业已经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非居民认定;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已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4、办理材料
(1)《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
(3)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个人,可以缔约对方政府签发的护照复印件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5)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5、办理时间
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6、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7、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
8、联系电话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公开电话一览表
9、办理流程
非居民纳税人需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在纳税申报时自行报送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向主官税务机关报送以下报告表和资料。
10、样表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个人适用)》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A表)》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B表)》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C表)》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D表)》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A表)》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B表)》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C表)》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D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