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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税讯】创四方:收到税务局行政处罚七宗罪,您的公司是否也需要自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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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0 14:29: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三板税讯】创四方:收到税务局行政处罚七宗罪,您的公司是否也需要自查一下!!!

2017 年 8月 29 日北京创四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证券代码 : 838834 证券简称:创四方)补发关于《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 -030)

公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2016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创四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创电子”)收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建阳国税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潭国税稽罚告[2016]200006 号),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收到建阳国税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潭国税稽处[2016]20000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潭国税稽罚[2016]200006 号)。
二、 《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收到建阳国家税务稽查局关于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涉税情况检查的通知,期间通过自查和接受检查。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收到建阳国税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潭国税稽处[2016]200008 号)。
主要内容陈述: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涉税情况
(1)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福创电子与建阳市顺意物流签订货物运输协议,运输款均汇入该物流公司,建阳市顺意物流使用非协议签属公司的发票给福创电子,福创电子未按税务相关规定拒收,涉及金额 2013 年 105761.88 元、2014 年 45354.37 元。
(2)2014 年 11 月购入镀锌管销货单位是渐江江宁钢铁有限公司,而收款单位是叶宗鹏,收款单位与开具抵扣凭证的提供劳务单位不一致,涉及金额 1761.75 元。
(3)取得下列财政性资金申报做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涉及金额 2010 年至 2013 年取得国家对创四方电子的财政补贴共 265 万元,2013 年支出修理费 4966.73 元,2014 年支出修理费11501.87 元。
(4)列支不属于本公司的费用:2013 年 1 月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了不属于本公司的费用(20 周年庆),共计 23711 元。
(5)在管理理费、办公费中列支应在业务招待费列支的费用,涉及金额 18435.2 元。
(6)在管理费中列支应转作固定资产的费用,涉及金额 292818 元。
(7)2013 年 4 月列支费用 236 元未取得合法凭证。

处理决定:

(1)关于福创电子收到非协议内(建阳市顺意物流)公司的发票事宜,公司补缴所得税共 37779.06 元。
(2)关于支付项的单位与开具抵扣凭证的提供劳务的单位不一致事宜,福创电子进项税转出1761.75 元。
(3)关于福创电子收到不征税收入(财政补贴)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事宜,福创电子补缴所得税 4117.15 元。
(4)关于列支不属于公司费的事宜,福创电子补缴所得税 6827.75 元。
(5)关于应记录业务招待费而记在办公费事宜,福创电子补缴企业所得税 4608.80 元。
(6)关于装修费及购买家俱费应记在固定资产费用而误记在管理费中事宜,福创电子补缴所得税 73204.5 元。
(7)关于 2013 年 4 月列支费用 236 元未取得合法凭证事宜,福创电子补缴企业所得税 59 元。
以上合计应补税款:
2013 年度应补增值税 7974.12 元。
2014 年度应补增值税 3122.38 元。
2013 年度应补企业所得税 84508.40 元。
2014 年度应补企业所得税 42087.86 元。

三、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收到建阳国税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潭国税稽罚[2016]200006 号)。
违法事实:公司 2013 年 4 月列支费用 236 元未取得合法凭证。
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处以罚款 1,000 元。

四、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的影响福创电子积极配合建阳国税稽查局的该次检查工作,已及时缴纳应缴税款及罚款,同时,学习了税务相关政策,按要求调整的帐务科目分类。此次税务处理涉及金额较小,未对公司经营造成较大的影响。

公司将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保障公司稳定发展。

五、 备查文件

1、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2、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创四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9 日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8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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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30 14:32:00 | 只看该作者
对于处罚的适用条款,宜是销售方,不是购买方的依据来源。
比如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
沈地税函[2015]52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当为对方开具发票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你局请示的付款单位(发票取得方)未能取得发票,而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情况,不应依据该条款对发票取得方进行处罚。 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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