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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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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2 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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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于2011年12月与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1)A公司将账面价值为387,084,511.75元的固定资产以38,708.45万元转让给招银,同时A公司于起租日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8,708.45万元,招银直接向A公司支付30,000万元后视为招银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设备购买价款支付义务,同时A公司也完全履行了首期租金支付义务。(2)租赁期为5年,起租日为招银实际支付租赁设备转让价款之日,每期租金支付方式为等额后付,名义参考年租赁费率为3-5年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每季度支付租金1,790.82万元)。(3)A公司于起租日前一次性支付手续费1,200万元。(4)A公司于起租日前一次性支付租赁保证金3,000万元,保证金不计利息,A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违约事件,招银有权用租赁保证金按以下顺序抵扣:①应付的违约金,②其他费用,③欠付租金。如果A公司未按要求补足保证金,招银有权使用A公司其后每次支付的租金优先补足保证金;如A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没有发生任何违约事项,租赁保证金用于冲抵最后一期或几期租金相应的金额。(4)租赁期届满,租赁设备的名义货价为1万元,A公司按时履行完毕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后(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租赁设备名义货价、其他应付款项等),租赁设备所有权转让给A公司。
A公司在起租日前,用银行存款支付招银手续费1,200万元、保证金3,000万元,并于2011年12月15日收到招银支付的30,000.00万元设备转让款(已扣除首期租金8,708.45万元),A公司于每季末月15日支付租金1,790.82万元。
处理意见:
1、对于租赁开始时支付的手续费1200万元,应作为对长期应付款账面价值的调整,即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在实际利率计算时纳入考虑,摊入租赁期内的利息支出中。
2、对于保证金3000万元,从合同条款中看,A公司只有在按期履行债务时,才具有将保证金冲抵最后2期租金的权利。因此,该项抵销权利并非现时可执行的,该项“长期应收款——保证金”不能与长期应付款抵销后以净额列报,而是应当分别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在具体操作时,对该项不计息的长期应收款,应当与长期应付款采用相同的实际利率进行折现。
假设本案例中的租赁期为5年,在2011年12月的租赁开始日,初始获取资金净额为30,000-1,200-3,000=25,800万元;每季度末支付租金1,790.82万元;期末留购款项为1万元,相当于倒数第二期需支付的现金净额为582.64万元(=1790.82-(3000-1791.82)),最后一期需支付的现金净额为零。则使用Excel中的IRR()函数求出每季度的实际利率为2.62%,相应地年利率为(1+2.62%)^4-1=10.89%。根据该折现率,长期应收款3000万元的折现值为1,807.83万元,长期应付款的折现值为27,607.83万元。账务处理为(假设不考虑增值税影响):
借:银行存款 25,8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8,209.57
长期应收款——保证金 3,000
贷:未确认融资收益 1,192.17
长期应付款 35,817.40
后续应当分别编制长期应收款和长期应付款的实际利率摊销表,分别确认长期应收款的利息收入和长期应付款的利息支出,两者所用的实际利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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