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4-1-46(理财产品的核算与披露) 问题: 公司购买的短期理财产品如何确认、计量及列报? 背景: A公司于2012年11月9日向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购买了2,518.10万元的理财产品,产品名称为“中银日积月累—日计划”。 说明书上显示,该产品无固定存续期限、无固定收益率、可随时申购及赎回的开放式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主要投资对象为国债、金融债、公司债等固定收益工具。 A公司签订风险揭示书上注明: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投资者本金亏损和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较低的产品。 但在说明书的申购和赎回条款中注明:申购和赎回价格:每份理财份额面值1元,申购和赎回价格均为1元。且每个交易日均可申购和赎回。收益按天计算,按月支付。 解答: 基于2006版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处理意见: 1、关于该理财产品的确认、计量及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第九条规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三)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该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才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二)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对照该理财产品的持有情况,如果管理层具有明确的将在近期内出售或回购的意图,可能可以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但鉴于该产品的申购和赎回价格均为1元,无法通过申购和赎回赚取差价收益,因此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而持有的可能性不大。更大的可能性是企业为了获取低风险的稳定收益而持有,同时兼作流动性管理工具使用(可在需要资金时赎回),因此不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定义和特征。同时,我们也理解,公司持有该理财产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第十条“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可能性也不大。 参照市场上对此类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的惯例,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模式对其进行确认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变动在持有期间计入资本公积,赎回时转入投资收益;报表上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2、关于能否作为现金等价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二条规定,“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三十二章第一节对现金等价物的特征作了如下阐述: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其中,“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3个月内到期。例如可在证券市场上流通的3个月内到期的短期债券等。 现金等价物虽然不是现金,但其支付能力与现金的差别不大,可视为现金。例如,企业为保证支付能力,手持必要的现金,为了不使现金闲置,可以购买短期债券,在需要现金时,随时可以变现。 现金等价物的定义本身,包含了判断一项投资是否属于现金等价物的四个条件,即,①期限短;②流动性强;③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④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其中,期限短、流动性强,强调了变现能力,而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则强调了支付能力的大小。现金等价物通常包括3个月内到期的短期债券投资。权益性投资变现的金额通常不确定,因而不属于现金等价物。 根据上述表述,由于该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并不是在购入后3个月内到期,并且其收益浮动,因此可转换为现金的金额并不固定,因此不属于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等价物。其购入、赎回的相关现金流量均列报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基于2017版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处理意见: 企业对银行理财产品等结构化主体的投资所获取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结构化主体及其所投资的投资产品所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的特征。 对于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而言,通常其投资于动态管理的资产组合,投资者从该类投资中所取得的现金流既包括投资期间结构化主体持有相关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也包括资产处置产生的现金流量。因此,投资于此类产品产生的现金流量并非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不能通过现金流量特征测试。 例如,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通常情况下,非保本理财产品的合同条款中并未约定明确的票息,部分产品可能记载了该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但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理财计划的实际投资收益扣除托管费、固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作为投资者应得本金及理财收益。因此,这类理财产品的现金流量反映的是理财计划基础投资的收益水平,与基金投资相类似,因而,该类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的现金流量也并非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不能通过现金流量特征测试。本案例即属于此类情形,在2017年修订后的金融工具准则下,对于不能通过现金流量特征测试的投资,除被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投资外(注:该项指定的选择权不适用于本案例,请参考“ 问题4-1-43(银行理财产品的列报)”中的相关说明),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而无需进一步评估其业务模式。因此,企业应将该理财产品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资产负债表列示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中。 在现金流量表中,由于该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并不是在购入后3个月内到期,并且其收益浮动,因此可转换为现金的金额并不固定,因此不属于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等价物。其购入、赎回的相关现金流量均列报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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