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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境内公司的股权,就其转让所得是否需要在香港缴纳利得税呢?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利得税的课税范围为,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
香港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境内公司的股权所得收入,实则来源于中国大陆,非来源于香港,也非于香港产生,因此,不适用香港的利得税。
2.那么,该香港公司是否因此就不用缴税了呢?
香港不征利得税,不代表内地不征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该香港公司(也就是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持有的境内公司的股权是要缴税的。(自此段始,论述适用于包括但不限于香港公司。)
3.那么,该缴多少呢?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同时,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符合减税和免税的条件。紧接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经过一系列的演绎,我们了解到该香港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境内公司A的股权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那么,计税基础为何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所谓财产净值,是指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5.那么,该咋缴呢?
这绝对是一个好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下称“3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也就是说,股权受让方,也即款项支付方,具有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因此,股权受让方务必要记得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该等所得税的义务承担问题。否则,等到税局找上门,可就哑巴吃黄连喽。
6.我…我就是不缴呢?
这是个比较勇敢的问题!有扣缴义务人的股权受让方自然首当其冲,失职之责自不待言。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仍逾期未交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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