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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附对赌条款个人股权转让中的几个税收问题思考
---有感于王蒙诉山东五莲县税务局要求退税案
感觉本案非常不符合合理行政原则,甚至违反了基本生活常识和逻辑!
一、基本案情
王蒙将其持有的某燃气公司48%的股权转让给了港华燃气,合同生效后港华燃气在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王蒙按照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缴纳了约1000万元个人所得税款。合同约定,王蒙能够拿到全额股权转让款的前提是,标的公司必须达到协议约定的燃气供应范围,这是一个附有对赌条款的合同。
而后由于五莲县政府调整燃气供应区域,标的公司特许供应范围大大缩水,公司价值也随之大幅度下降。由于涉及到外资企业港华燃气收购股权,经过双方协商并报省商务厅备案后,股权转让价格调整为330万元。
王蒙认为,股权转让价格只有330万元,如果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万,相当于全部转让价款都缴税了,还要借670万元才够缴纳税款。因此向税务机关申请按照新的股权转让协议,要求退税。
五莲县第二税务分局拒绝退税。认为再股权转让未办理过户,但是已经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应该由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才可以退税。
王蒙向五莲县税务局复议,县局维持不退税的决定。认为,纳税义务发生以后的合同协议价款变更不构成退税理由。
王蒙因而以五莲第二分局与县局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维持税务机关决定。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决定,发还重审。
二、思考要点
第一,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严重不合理。
文件规定合同生效后15日内就有申报或者扣缴纳税的义务,这显然混淆了债权和物权变动的差别。合同生效未必股权真正能够得到转移啊!例如:合同签字生效后,未得到执行的情况很多啊。
建议:参考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修改为股权登记变更时。这样,本案由于还没有办理股权变更,也就没有这样的争议了,可以解决合同履行或者变更的大部分争议。
第二,对赌条款导致的退款,即便发生在股权变更之后,也应该退税,更不要说本案中,股权尚未变更。
67 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了,对赌协议后转让方收取的后续价款,也应该视为股权转让款缴税。而对赌协议后原股权转让方支付的退款呢?只字不提可以退税,政策不合理。
第三,本案的股权转让价格其实是一种或有对价安排,即标的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与其特许供应范围挂钩,在其特许供应范围发生调整时,交易双方对股权转让价格做出了调整,那么税收上应确认的股权转让收入是不是也需要随之调整?
第四,关于征税的确定性问题。通常,税法是通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合理确定,来解决征税时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确定性问题,才不至于出现后期退税及占用纳税人资金的问题,同时也节约征税成本。只有当相关收入、成本确定,相关物权发生转移时,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才是确定的。在以上因素不确定时,不应当征税。但为了保证国家的财力,可以实行一定的预征制度。
第五,本案很典型。如果真的是股权转让款330万,居然要缴纳1000万税款,情何以堪!
理在法上!!!没有常识的理解税法,必然会导致荒谬的后果。
当然,也理解税务局,政策不完善,怕被追责呗!虽然,我非常不赞同五莲税务的做法,也是站着说话不腰疼,如果同意退税,万一遇到上级更左的理解政策,追责怎么办!
如果我是五莲税务,我也会拒绝退税。纳税人起诉,就不要再沟通协调法院了,最好法院判我败诉,我退税也没有责任!这是中国式的狡黠么?
摘自陇上税语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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