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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答疑]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认证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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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7 12:23: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8-2-7 12:37 编辑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认证抵扣

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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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7 12:33:0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8-2-7 12:49 编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02-13
字体: 【】 【】 【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打击利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骗抵税款犯罪活动,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提升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级别,强化对海关进口增值税的抵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税务机关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采集的缴款信息进行稽核比对。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稽核比对不相符,所列税额暂不得抵扣,待核查确认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赢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2月13日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 ... o?id=5114964&flag=1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骗抵增值税的案件屡屡发生,严重危害了进口增值税征管秩序。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打击利用海关缴款书骗抵税款犯罪活动,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提升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级别,强化对海关进口增值税的抵扣管理。

  二、公告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进口货物并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此公告。

  三、纳税人进口增值税允许抵扣的条件?

  纳税人在取得海关缴款书后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海关缴款书相关信息申请稽核比对。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提交的信息与海关传输的信息进行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逾期未提交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四、税务机关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税务机关应密切关注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快速筛查处理,维护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正常秩序,同时对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行广泛宣传,赢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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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7 12:34:10 |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04-20
字体: 【】 【】 【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0日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 ... =5115016&fla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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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7 12:47:35 |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06-14
字体: 【】 【】 【
  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管理,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将前期在广东等地试行的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在全国范围推广实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三、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四、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相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也均相同。
  不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但比对的相关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同。
  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缺联,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结束时系统中仍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
  重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申请稽核同一份海关缴款书,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与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数据相同。
  五、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六、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处理
  稽核比对结果异常,是指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
  (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七、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注:根据财会2016 22号,核算科目修改为“待认证进项税额”】
  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一窗式”比对项目的调整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
  (二)自2013年8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一窗式”比对项目调整为:核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第5栏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缴款书税额。

  九、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19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3年6月14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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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于《中国税务》2017年06期
海关缴款书抵扣政策的税收风险及应对
叶全华  王文清  周朝栋  王 辉

为加强税收管理,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将进口企业名称的核实纳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范围,进一步堵塞了不法分子利用海关缴款书虚假抵扣、冒名抵扣及不实申报出口退(免)税的税收漏洞。但该政策并未完全控制不法分子采用其他虚假手段继续抵扣税款的违法行为,因此,加强进口企业的税收风险防范仍然任重道远。


一、海关缴款书抵扣的税收规定

海关缴款书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抵扣进项税额和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主要凭证之一。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海关缴款书的日常管理归属海关负责,进口业务相关电子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用于抵扣税款稽核。在操作方式上,由税务机关对进口企业申报信息与海关传递的信息稽核比对一致后方可抵扣进项税款。自2013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完善信息交换机制,在全国推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主要对缴款书号码、填发日期、税额和进口口岸代码等4项信息进行采集比对,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一票多抵”问题的发生。但由于缺失进口企业名称信息的采集比对,不法分子仍能通过非法收购进口企业不能抵扣“冗余”缴款书及信息进行虚抵进项税款,或者提前通过进口代理企业及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缴款书海关信息,利用时间差以“套票”形式虚抵进项税额。针对这些问题,2017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进一步堵塞了不法分子非法购买其他进口企业不能抵扣的海关缴款书“冗余”税款,用于虚假抵扣、冒名抵扣及申报出口退(免)税的税收漏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海关缴款书,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并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目前,税务机关采集的电子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序号、海关专用缴款书号码、进口口岸代码、填发日期、税款金额(列至角分,不包括滞纳金罚款)、份数等内容。而对海关上传的缴款书电子信息只交叉比对企业名称、缴款书号码、填发日期、税额和进口口岸代码5项内容。对进口企业海关缴款书的信息比对,按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5种不同的结果进行处理。如果属于比对相符的信息,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准予抵扣;如果属于比对不符的信息,所列税款暂不予抵扣,对企业名称不相符或缴款书号码重号的,应在核查确认一致后,方可作为进项税款进行抵扣。


二、海关缴款书抵扣政策的税收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解决了不法分子冒用其他企业名称虚抵海关缴款书进项税款的问题,但并未完全控制不法分子采用其他虚假手段继续抵扣税款的违法行为。因此,加强进口企业的税收风险防范仍然任重而道远,有待进一步完善政策和健全税收管理制度。


(一)虚假自营进口

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人消费)、一般纳税人用于免税项目和集体福利等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其注明的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税额。因此,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海关缴款书“冗余”税款的情形,转嫁至需要抵扣或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名下,继续采用“导票”的手段操纵不法行为。比如,存在用票企业真业务假自营、代理企业真代理假自营等。


(二)篡改货物名称

票流与货物流相匹配是税收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不法分子除了完成非法获取海关缴款书及其进口报关信息外,很多情况下还需要根据虚抵或骗税企业的货物流对海关缴款书票面货物名称进行变造,伪装成前后连贯的正常货物流,以洗票手段逃避监控。而现行稽核比对模式下尚未覆盖至货物名称的信息比对,不法分子可以轻易得手实施不法活动。


(三)“双抬头”票据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双抬头”海关缴款书,只准予其中取得原件并有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的一方抵扣税款,不得同时抵扣。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规定,将虚抵或骗税企业以委托方名义嵌入海关缴款书,虚构假代理进口业务,逃避税收监管。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采取进口企业实名稽核比对,对进口企业以委托代理方式进口的业务具有一定的影响,如果委托方没有在海关缴款书上注明进口企业名称,其进项税款不予抵扣,同时,受托方代理进口的企业也存在“假自营”操作的风险。


(四)“自报自缴”模式

自2016年11月1日起,在全国试点口岸规定的进口试点商品推行“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办法。在该模式下,由进口企业自行办理相关税费缴纳手续,需要纸质税款缴款书的,可到申报地海关现场打印,纸质税款缴款书上注明“自报自缴”字样,属于缴税凭证,不具有海关行政决定属性。这一政策在便利进口企业通关的同时,给不法分子冒名伪报第二进口企业名称抵扣税款提供了方便,使得真实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企业存在缴纳了税款而无法抵扣的风险。


三、防范海关缴款书税收风险的应对手段
(一)增加进口环节货物名称的稽核比对

进口业务的真实性是报关通行的基本要求,特别是进口货物名称稽核比对无疑将会加大不法分子作案的难度。根据税务机关和海关确定的商品代码规则,以归类代码为基础,匹配进口货物名称及代码的比对最为关键。但由于目前同一种商品税务机关与海关所确定代码各不相同,难以直接比对。因此,建议税务机关与海关统一同一种商品的商品代码,对商品代码进行归类整合,先从大类项目比对逐步向同类项下商品代码细化推进,填补货物名称没有信息比对的空白,堵塞利用变造货物名称虚抵或骗抵税款的税收漏洞。


(二)加强代理进口行业税收监管

目前,税务机关虽然对专业代理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但仍有部分代理进口企业为其他企业或自行操作虚假抵扣。加强代理进口企业的税收管理显得十分重要。因此,建议将存在没有配套物流能力、新开设进口业务量巨大、舍近求远报关进口、进口业务专业性不强且跨度大而混杂、法定代表人属于重点关注对象、自营代理混合经营、大量为其他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进口等情形的代理进口企业,列入税收高风险企业名单,按时、及时、定时地进行核查清理,加强税收风险防控管理。


(三)建立税务与海关税收共治的平台

税务机关与海关应遵循《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办发〔2015〕56号)确定的“以营造良好税收工作环境为重点,统筹税务部门与涉税各方力量,构建税收共治格局”的协同共治基本原则,加快税务机关与海关税收共治建设,将进口报关单相关信息与完善税收风险管理机制相结合,增加信息共享的时效性和准确率,增设进口报关单信息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比对核查环节,以达到防范虚假抵税和出口骗税的目的。


(四)健全票流与物流同步匹配的跟踪机制

对以往的虚假抵税和出口骗税的案件分析发现,不法分子多数采用票流与物流分离的手法,而进口货物海关缴款书是税收管理的薄弱环节。目前,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对防范票流与物流不一致的甄别能力大大提升,但海关缴款书的信息尚未纳入该系统。因此,建议对进口企业建立国内票流与物流信息全封闭采集、全流程识别和全风险分析的能动机制,以提升风险应对能力。

(责任编辑:温彩霞)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浙江省嘉善县国税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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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缴款书类别不同,能否抵扣的规定也不同

海关进口缴款书分为增值税缴款书、关税税单、消费税税单三种。

一般企业收到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的号码格式为:XXXXXXXXXXXXXXXXXX-LXX,可以看到,号码的结尾字母L,而有些企业,还会收到字母A的缴款书、字母Y的缴款书。A代表进口关税税单,Y代表消费税税单,L则代表增值税税单。

这三种字母,只有L代表的增值税税单可以抵扣,需录入或导入国税系统进行申报确认,并抵扣税额,而A和Y都无法抵扣税额,无需申报,只能做企业销售成本录入。

所以,企业在收到大量的海关缴款书时,需像收到发票一样,先确认哪些可以抵扣,哪些不能抵扣,然后在进行认证申报。

双抬头海关缴款书抵扣有门道

双抬头的缴款书,多数为委托进口业务取得,即缴款书的缴款单位栏显示了委托方和代理方名称。也有一些自营进口但委托报关行报关并缴纳进口税的也会取得双抬头(显示的是进口单位和报关行)。对于这一类缴款书,只允许其中持有缴款书原件的企业进行抵扣。在实务中多为委托方抵扣,因为代理方并不是实际进口方,如果代理方抵扣的话,那需要把该笔进口业务作为其自营业务开具货物专用发票给委托方了,属于“假自营真代理”,不符合业务实质。因此取得双抬头缴款书的企业需要注意,尽量由委托方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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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7 13:12:25 | 只看该作者



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丢失怎么办?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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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5 15:18:41 |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税总发〔2013〕76号 发布日期:2013-08-06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7.4.21 税总办发〔2017〕53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本文第一条第三款中有关税务机关发出《海关缴款书委托核查函》的时限规定以及关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核查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废止。
  飞狼财税通编注:2017.2.13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自2017年2月13日起全面提升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级别,强化对海关进口增值税的抵扣管理,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各级海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异常”海关缴款书的核查工作。
    (一)各海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海关缴款书入库数据及时进行核销,保障纳税人及时抵扣税款。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信息。纳税人上月稽核比对结果中无“滞留”的,稽核系统每月1日自动导出稽核比对结果信息;纳税人上月稽核比对结果中有“滞留”的,稽核系统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自动导出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三)对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如纳税人有异议,应提交《“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附件1)申请数据核对,同时附海关缴款书原件。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核查流程是: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数据核对申请书的15日内,向税款入库地直属海关发出《海关缴款书委托核查函》(附件2,全国各海关联系方式可自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或拨打12360查询),同时附海关缴款书复印件;税款入库地海关收到委托核查函后,在30日内以《海关缴款书核查回复函》(附件3)回复发函税务机关。对海关回函结果为“有一致的入库信息”的海关缴款书,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以《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附件4)通知纳税人申报抵扣税款。
    《海关缴款书委托核查函》编号为20位,第1至11位为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第12位为“发”,第13至16位为年份,第17至20位为顺序号。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不需向海关发函核查。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7.4.21 税总办发〔2017〕53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本文第一条第三款中有关税务机关发出《海关缴款书委托核查函》的时限规定以及关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核查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废止。
    二、海关需要对海关缴款书涉及的进口增值税申报抵扣情况进行核查确认的,可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出《进口增值税抵扣信息委托核查函》(附件5)。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委托核查函后,在30日内以《进口增值税抵扣信息核查回复函》(附件6)回复发函海关。
    《进口增值税抵扣信息核查回复函》编号为20位,第1至11位为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第12位为“复”,第13至16位为年份,第17至20位为顺序号。
    三、各省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本着方便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操作的原则,制定本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是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保障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顺利实施。
    (一)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涉及纳税人申报纳税程序的调整,税务机关要做好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帮助纳税人及时掌握新办法申报流程,告知纳税人在取得海关缴款书的当月向税务机关报送海关缴款书数据,以免因纳税人仍然在取得海关缴款书的次月申报期报送数据而影响税款及时抵扣。
    (二)创新服务手段,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做好网络报送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等配套工作,方便纳税人按时准确办理纳税申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件:附件:1.“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 2.海关缴款书委托核查函 3.海关缴款书核查回复函 4.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 5.进口增值税抵扣信息委托核查函 6.进口增值税抵扣信息核查回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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