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招股意向书道出证券投资基金“避税”财税人的“忐忑心结”
第三只眼
2019年6月17日《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摘要》中的内容:
2018年本行调整经营策略,积极开展具有税收优惠的业务,取得免税证券投资基金分红收入金额较2017年增加4.68亿元,导致本年较2017年所得税费用下降。2017年净利润同比增长8.19%,主要是由于本行信贷资产质量好转,拨备计提减少所致。
2018年、2017年和2016年,本行所得税费用分别为3.99亿元、5.69亿元和4.81亿元。本行2018年所得税费用较2017年减少29.85%,主要系2018年本行调整投资方向,取得免税证券投资基金分红收入金额较2017年增加4.68亿元,且2017年基于谨慎性考虑未将2017年取得的基金分红收入作为免税收入扣除,而于2018年汇算清缴时将该部分备案调减。
从苏州银行的公告内容,在小编看来,似乎颇有韵味,首先来看,深受业界所喜欢的证券投资基金避税方法,一直在暗流涌动,当然也是政策规则使然,无论是获取了分红的“精准预测”也好,还是无心取得也好,政策下,有质疑却没有依据来否定,以亏损来换取免税收入,对于大体量的企业,更容易消化。话说2017年没有作为免税收入处理,是我们财务同志的决策无“信心”,还是税务机关的暗示,在这一点上我们无从知晓,有的同行提出,为何现在不去再重新申报办理退税呢?这当然可行,仍在追溯有效期内,不过,交进去的再退出来,似乎并不是重点,还是顺利拿到税务机关的上市证明为大任。就是不知道券商是如何看待“谨慎性”的,也不知发行部门审核时如何看待的,对于业绩指标的影响如何,内控执行性或政策合规性的理解,或许并没有引起关注。
要注意,一般是有多少免税收入,对应的损失也有多少,计入利润表中的收入作免税(文件规定是不征收所得税,在申报表中的体现是免税对待)时扣除,核心是通过损失列支来达到少交税的目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不再实行备案管理:
1.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记账凭证;
2.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公告;
3.免税的分配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
未来何去何从,该政策的优惠或许仍是筹划的一道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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