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978|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税

[复制链接]

6905

主题

8294

帖子

2万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29151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10-13 09:41: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7-10-26 16:47 编辑

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税


1、纳税人销售、视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正常销售货物的税率计税,同时销售时可以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销售、视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的规定,可以按照简易计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如果享受的简易计税3%的征收率减按2%的话,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您,专心创业去改变世界;我,专业服务免财税之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6905

主题

8294

帖子

2万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29151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6 16:36:18 | 只看该作者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简易办法征收由原先的“4%征收率减半征收”改为“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个人将自有车辆过户给公司,是否免税?
答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此个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车按规定免征增值税,不需要到窗口代开普通发票,直接携带相关资料至二手车市场过户。
3、公司从个人购买车辆时是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再出售该车辆,如何缴税?
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该项资产购进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公司购买车辆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再出售该车辆,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4、一般纳税人从个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车辆,没有抵扣进项,再出售该车辆,如何缴税?
答案:根据财税〔2009〕9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一般纳税人从个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车辆,未抵扣进项,不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再出售该车辆,按适用税率缴纳税款。
5、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经使用后又销售的,如何缴税?
答案: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要求: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月1日前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经使用后又销售的,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https://mp.weixin.qq.com/s?src=3 ... nature=vChPh5PvQUUe*AXf1*6f*dghJ3hlxaScc0ZXcAVgFpQNIxPAelEZwOYnfJi2ulou*BfB5HhK5UHM8yM5*txRhz7x7KWZ1a4lvQHD-LHHUYfUXqLiaiKW*Uymbb7zrLLKF5XVqGh5SaKJ7hc-nAz1vw==

----------------------------------------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您,专心创业去改变世界;我,专业服务免财税之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905

主题

8294

帖子

2万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29151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8-7-17 19:10:38 | 只看该作者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中的小Bug

清茶税语


老师,咨询个问题,我现在买一个二手汽车,对方是营改增企业,他营改增之前取得的汽车,现在办理简易征收,按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给我开的2%普票。我是一般纳税人,购入后用于一般计税办法,如果日后再卖,我没有进项,可否仍按使用过固定资产享受2%优惠政策?

答:此种情况视为放弃抵扣权,属于应取得而未取得可抵扣凭证情形,再销售时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您,专心创业去改变世界;我,专业服务免财税之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标签索引|OK CaiShui.com ( 粤ICP备2022051489号 )

GMT+8, 2024-11-20 08:09 , Processed in 0.060918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