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业务办理流程调整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3-06-19 16:59:56 浏览次数:829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主席令第十四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9号)、《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 财办〔2022〕32号)及《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相关要求,我会已停止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服务中心系统-业务办理-注师转所模块,现将本市注册会计师转所业务办理流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转所应提交的材料 (一) 转所申请表; (二) 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 与转入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入所”)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四) 转入所交纳社保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 (五) 注册会计师为转出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出所”)股东(合伙人),应先办理股权转让(退伙)手续。 二、注册会计师转所业务流程指引 (二)跨省转所-转入、转出须前往我会会员服务部提交纸质证明材料现场办理。 | | | | | | 填写《转所申请表》,由转出所、转入所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登录“注册会计师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注册会计师业务办理-关系转移模块中提交转所申请,并上传附件。(详见注册师转所应提交材料) | | | | | | | | | 1、地方注协对转所申请人提交的《转所申请表》等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填写的,转出审核退回,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转所申请人补充材料后重新系统提请转所申请。 | 2、地方注协对转所申请人提交的《转所申请表》等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同意通过或同意不通过。 | | | 注协同意通过后,登录“会员服务中心”home.szicpa.org预约转所(盖章)携带转所审核表、注册会计师证书在预约日期前往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盖章 |
| 深圳市内转协会代管 | | | | | | 填写《转所申请表》,由转出所在《转所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登录“注册会计师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注册会计师业务办理-关系转移模块中提交转协会代管申请,并上传由转出所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 | | | | | | | 1、地方注协对转所申请人提交的《转所申请表》等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填写的,转出审核退回,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转所申请人补充材料后重新系统提请转所申请。 | 2、地方注协对转所申请人提交的《转所申请表》等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同意通过或同意不通过。 | | | 注协同意通过后,登录“会员服务中心”home.szicpa.org预约转所(盖章)携带转所审核表、注册会计师证书在预约日期前往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盖章。 |
| 深圳市协会代管转入所 | | | | | | | | | | | | 1、地方注协对转所申请人提交的《转所申请表》等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填写的,转出审核退回,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转所申请人补充材料后重新系统提请转所申请。 | 2、地方注协对转所申请人提交的《转所申请表》等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同意通过或同意不通过。 | | | 注协同意通过后,登录“会员服务中心”home.szicpa.org预约转所(盖章)携带转所审核表、注册会计师证书在预约日期前往注册会计师协会盖章。 |
| 跨省转所 | | | | | | | 填写《转所申请表》,由转出所、转入所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 | | | | | 在转出地注协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转入地注协办理转入手续。由转入深圳事务所登录“会员服务中心”home.szicpa.org预约转所(盖章)携带转所审核表、劳动合同、转入所交纳社保证明、注册会计师证书在预约日期前往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盖章。 | | | | | | | 填写《转所申请表》,由转出所、转入所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 | | | | | 登录“会员服务中心”home.szicpa.org预约转所(盖章)携带转所审核表、劳动合同、转入所交纳社保证明、注册会计师证书在预约日期前往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盖章。 | | | |
|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 | | | | | | 自迁入地财政部门下达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迁移手续。会计师事务所迁移后,注册会计师一并转入迁入地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向迁出地注协申请。 | | | 提交《注册会计师汇总表》、迁入地财政部门批准迁入文件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 | | | 迁出地注协同意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上述材料提交迁入地注协审核。 |
|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需批量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 | | | | | | 向地方注协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的,应当先向转出地注协申请,再向转入地注协申请。 | | | 参考提交“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相关协议或决议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 | | | | | | 转出地注协同意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上述材料提交转入地注协审核。 |
| 设立新所 | | | | | | | 前往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办理新批事务所相关手续,如出资人(股东/合伙人)拟新办事务所前为深圳地区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按“深圳市内转协会代管”业务指引操作。 | | | 新成立事务所在取得深圳市财政局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后,按“深圳市协会代管转入所”业务指引操作。 | 拟在外省(市)新办事务所(包括分所)的转所操作,参考“跨省转所”-转出业务指引操作。 |
协会每月一次将注册会计师转所信息在网站上进行公告。 三、转所业务咨询电话 83515440 附件 1.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 2. 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跨省)汇总表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6月19日
https://www.szicpa.org/fzyhyyw/3729.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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