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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涉税处理决定书】期货公司因列支员工学历教育费未扣缴个税,被稽查处罚少缴税款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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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 11:22: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涉税处理决定书】期货公司因列支员工学历教育费未扣缴个税,被稽查处罚少缴税款0.5倍


根据浙江税务公开的涉税处罚信息,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受到税务行政处罚56.95万元,事项包括:1)、2014 -2015年国债逆回购业务取得利息未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2014-2016年将礼品、汽油卡等支出按照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列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博士后管理费支出等纳税调增,被稽查局依照征管法63条(偷税认定)处罚0.5倍、计564,965.96元。2)、2014年职工教育经费科目列支一位员工学历教育费3.77万元,未并入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999.41元,被稽查局依照征管法69条处罚0.5倍、计4,499.71元。

附:浙税稽罚[2018]1号

资料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行政处罚结果信息>行政处罚结果详细信息http://www.zjzwfw.gov.cn/zjzw/punish/frontpunish/detail.do?unid=330000001810092000005&webid=1&guid=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税稽罚[2018]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执法部门:【浙江省】省税务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8-06-2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一)2014年度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办理国债逆回购业务取得利息收入184,981.84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9,249.0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47.44元。

2.企业所得税

①在“业务及管理费\办公费”科目中列支礼品支出15,252.00元;在“业务及管理费\车辆使用费\日常使用费”科目中列支汽油卡81,240.00元,以上2项合计96,492.00元属招待性质支出,由于公司当年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已超过销售收入的5‰,应全额作纳税调增。②本次检查2014年度应补交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9,896.53元,允许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作纳税调减。以上2项合计86,595.47元,未按规定纳税调增2014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1,648.86元。

3.个人所得税11月在“业务及管理费\职工教育经费”科目中列支报销一位员工学历教育费37,660.00元,未并入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999.41元。

(二)2015年度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办理国债逆回购业务取得利息收入86,244.29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4,312.2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1.85元。

2.企业所得税①在“业务及管理费\会议费”科目中列支礼品支出1,600.00元;在“业务及管理费\广告宣传费\业务宣传费”科目中列支礼品39,073.60元,以上2项合计40,673.60元属招待性质支出,由于公司当年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已超过销售收入的5‰,应全额作纳税调增。②在“业务及管理费\其他”科目中列支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费30,000.00元,属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按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增。③本次检查2015年度应补交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4,614.06元,允许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作纳税调减。以上3项合计66,059.54元,未按规定纳税调增2015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6,514.89元。

(三)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

①工会经费超限额列支336,959.63元,按规定应作纳税调增。②补充医疗保险超限额列支1,868,814.32元,按规定应作纳税调增。③补充养老保险超限额列支1,868,814.32元,按规定应作纳税调增。④在“业务及管理费\会议费”科目中列支礼品支出218,271.84元;在“业务及管理费\广告宣传费\业务宣传费”科目中列支礼品16,170.00元,以上2项合计234,441.84元属招待性质支出,由于公司当年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已超过销售收入的5‰,应全额作纳税调增。以上4项合计4,309,030.11元,未按规定纳税调增2016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77,257.53元。以上税款合计1,138,931.28元。上述违法事实经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证无异议,并有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为证。

二、处罚决定2018年6月13日,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稽查分局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浙直稽罚告〔2018〕19号),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并结合具体违法事实,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64,965.96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规定并结合具体违法事实,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499.71元。

公开时间 : 2018-06-29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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