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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新三板税讯】金豪新材:千万元建筑施工合同漏缴印花税,稽查局以征管法64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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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9 00:35: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三板税讯】金豪新材:千万元建筑施工合同漏缴印花税,稽查局以征管法64条“不进行纳税申报” 条款予以处罚


金豪新材(S08725.OC)于2017年12月4日提交新三板挂牌反馈意见,披露因在2016 年 3 月签订的金额为1000万元的建筑施工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在2017年6月被稽查补缴印花税(3000元)、并加收滞纳金和50%罚款(依照征管法64条),共计5140元。

并称,造成漏缴印花税系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业务人员未及时将合同原件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导致公司财务人员在申报缴纳印花税时遗漏该合同),不属于主观恶意不缴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大力税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淄博金豪塑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2017-12-04】详细披露如下:


二、需要说明的其他期后事项

1、公司未及时缴纳印花税,受到行政处罚的事项

2017 年 6 月 26 日,桓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金豪股份出具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桓地税稽罚[2017]15 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 年 3 月淄博金豪塑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山东中楼建工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合同金额10000000.00 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应缴纳印花税 10000000.00*0.03%=3000.00 元。由于公司未及时缴纳印花税,因此桓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处以未缴纳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000.00*50%=1500.00 元。

经核查,公司与山东中楼建工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未缴纳印花税的原因为公司业务人员疏忽,在与山东中楼建工有限公司签署建筑施工合同后未及时将合同原件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因此导致公司财务人员在申报缴纳印花税时遗漏该合同。公司接受桓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日补缴了印花税并缴纳了滞纳金及罚款,共计5140.50 元。公司已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对财务、税务法规以及公司日常合同管理流程进行学习,避免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由于公司未缴纳的印花税税额较低,情节轻微,未缴纳印花税的原因系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不属于主观恶意不缴纳税款的情形,桓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处不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属于法定处罚区间下限,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

综上,虽然公司存在税收缴纳不规范的情形,但公司已按照桓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要求进行了补缴并且缴纳了滞纳金及罚款,积极进行了整改并在公司内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流程进行了学习,避免今后出现同类问题。除此之外,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内容,桓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给予公司法定处罚区间下限的处罚决定,公司未及时缴纳印花税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行为。律师认为,公司本次税收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对金豪股份的本次挂牌不会造成实质障碍。因此,公司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上述行政处罚未对公司挂牌产生实质性影响。

上述内容已于《公开转让说明书》之“第三节 公司治理”之“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的情况”之“(一)最近两年公司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以及《尽职调查报告》之“第四部分 尽职调查具体情况”之“四、公司合法合规事项调查情况”中进行补充披露。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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